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部门变更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导读:
申诉人:曾某,男,26岁,某市采油厂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市采油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58岁,某市采油厂厂长。
申诉人曾某1991年5月1日被某地区石油开发总公司采油厂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为五年。
1995年5月下旬,某地区行政公署委托某油田采油一厂承包经营某市采油厂后,要求与申诉人曾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曾某不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继续履行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申诉人于1995年6月12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调查过程
1995年2月,因某地区石油开发总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经济亏损,经地区行署决定,将石油开发总公司包括所属企业采油厂交由地区经济开发公司(现改名为某市财政投资公司)管理,交接后,地区经济开发公司和采油厂对申诉人曾某的劳动合同没有重新签订,仍执行原来的合同。1995年5月22日,地区行署委托某省油田采油一厂承包经营地区经济开发公司采油厂,在承包期间,采油厂法人资格没有变化。但采油厂以主管部门变化及企业经营方式改变为由,废除原来与曾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重新签订合同,不重新签订合同的按临时工对待,被曾某拒绝。申诉人曾某多次找经济开发公司,答复结果为:原地区石油开发总公司没有把劳动合同书移交过来,采油厂是独立法人单位,此事应由采油厂自己处理等。为此,申诉人曾某要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采油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分析意见
被诉人某市采油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991年5月1日申诉人曾某与某地区石油开发总公司采油厂(后改名为某市采油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即确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应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被诉人某市采油厂强行终止正在履行的尚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并采取强迫方式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按临时工对待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调查结果
1.确认申诉人曾某与被诉人某市采油厂1991年5月1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2.补发申诉人1995年5月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672.35元;
3.仲裁费80元由被诉人某市采油厂承担。
经验教训
1.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变更和法人代表的更换,都不能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无故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2.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不能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承包、租赁、实行股份制等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并未改变企业法人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继续履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这里要先对法定代理关系这一名词进行理解,比如说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一个九岁的小孩作为起诉,因为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诉讼的时候需要由其监护人作为
低保户死亡后没有补助。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金,不是低保老人丧葬费补贴金,按规定没有。农村低保户被纳入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些扶贫政策
分包单位不可以再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将承揽到的分包作业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行
个人清包工通常不需要资质。清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寻找装修公司、装修队伍或者劳务公司、工程服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承包方式。业主无需具备资质,装修公司、装修队伍
2022年北京社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基数范围在3613元-26541元之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5360元到29732元之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4713元到2
女性职工的社保若到了退休年龄没有缴纳够10年的,可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手续。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
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的费用还是可以减免的,但是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减免,有关部门是不会主动对其进行减免的。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