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诉讼6年讨薪未果状告法院败诉
导读:
经历6年诉讼后,农民工们不仅没有拿到应得工钱,相反应保全的财产遭到非法变卖,开发商逍遥法外,而承担监督支付义务的第三人也在法院的默许下“金蝉脱壳”。迫于无奈,137名农民工推举“讨薪代表”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了法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株洲市中院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由于讨不到工钱,有的农民工子女面临辍学,近40位小包工头为了付工钱,有的倾家
荡产。项目经理谢水生长期在外躲债,几次被讨债人打得鼻青脸肿。
工地干了一年多未见工资
1999年,湖南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株洲市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株洲市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1号和2号两幢住宅楼。137名农民工干了一年多。2000年两幢住宅楼基本完工后,工程款却没讨到,九建公司项目经理高星光、谢水生等人将和平公司与光明集团告上法庭。2001年8月,案件被移送至株洲市中院。2001年4月光明集团1号、2号住宅楼被查封。
2002年11月,经中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由和平公司在2003年底前分批给付九建公司质保金和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光明集团承担监督给付任务,从售出房款由光明公司直接支付给九建公司。
查封楼盘被卖工资无着落
2003年6月,农民工们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被查封住宅楼被非法变卖。对于这一失察,株洲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戴晓辉说,由于查封财产没有办理报建、规划等相关手续,法院除了下文书、贴公告外没有别的监控办法。同时“九建公司没有报告违法行为”,因此“并不知情”。对此,农民工“讨薪代表”刘辉汉等认为,法院先后两次将2号楼702、703两套住房裁定给两位案外人。
一方面说“不知情”,同时又将查封财产裁定给别人,这种做法表明法院明知故犯。
2005年4月,株洲市中院裁定“光明集团没有义务承担更多经济责任”。2006年2月28日,光明集团破产,其“监督给付”责任被推干净。
中院被裁定并不违法
137名农民工推举谢水生、高星光和刘辉汉三人为“讨薪代表”,将株洲市中院告上法庭。2006年12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株洲市中院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株洲市中院副院长吴秋林认为,“造成今天的局面,光明集团、和平公司、九建公司到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都有责任。”吴秋林说,“当然,法院也有瑕疵。”137名讨薪民工代表刘辉汉说:“6年官司最后无处讨薪,难道法院没有责任?”刘辉汉说,他们将继续申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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