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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制度有待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6 16:01:50 人浏览

导读:

前不久,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对《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实施十年来的情况组织了专题调研,全面地掌握了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进行了分析。调查显示,有93.68%的企业认为可以承受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有91.75%的

前不久,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对《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实施十年来的情况组织了专题调研,全面地掌握了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进行了分析。

调查显示,有93.68%的企业认为可以承受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有91.75%的企业认为“大多数企业能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另有75.26%的企业认为应该实行两个最低工资标准。从被调查的个人情况看:86.12%被调查者认为所在企业较好地执行了最低工资制度;87%的被调查者认为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不能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

在个人卷和企业卷中分别有72.14%和68.42%被调查对象认为最低工资标准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60%为宜;68.22%的职工认为当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金之间相差300-500元时,人们愿意放弃低保而选择就业;而超过一半的被访企业(51.06%)认为当年的58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与30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金之间的差距不够合理。对于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的合理比例问题,企业和职工的回答出现分歧。70.21%的被访企业认为失业保险金应在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下;42.06%的被访职工认为失业保险金应占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从1994-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人均GDP、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趋势看,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不仅低于全市人均GDP的增长幅度,也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通过调研,得出初步结论:十年来北京市最低工资制度运行情况比较平稳。最低工资标准从1994年的210元增加到2006年的640元,年均增长9.73%,对保障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发挥了应有作用。但随着首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为使低收入职工同样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更好地发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有必要对《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且增长缓慢

“十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长7.22%,不及同期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36%的一半。影响低收入职工工资提高,导致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功能降低,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相适应。

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差距过小。从救助与就业政策的衔接关系考虑,以一个三口之家两人就业为例,只有最低工资收入高于三口人的低保金时,才能发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就业的促进作用。

2002年前,北京市三口之家的低保金高于两人的工资收入,其中1999年差距最大,三口之家的低保金之和比两人的工资收入多139元。之后,工资收入虽略高于低保金,但扣除交通费、餐费等直接就业成本后其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低保金,这和68.22%的职工认为当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金之间相差300-500元时,人们愿意放弃低保而选择就业的标准相差很大,不能有效地刺激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积极性。

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之间比例关系不够合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比值高于其他城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过小,也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就业积极性。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法有局限

北京市计算最低工资标准一直采用比重法。其中,赡养系数采用社会平均赡养系数。目前有城镇居民平均赡养系数、千户家计调查居民平均赡养系数和最低收入组平均赡养系数三种数据。虽然总体上本市赡养系数在下降,但赡养系数的计算受家庭规模以及居民购房分户情况影响较大,因此对未来赡养系数发展趋势很难作出明确判断。从统计情况看,在最低消费水平相差不多的情况下,赡养系数是影响最低工资的关键性因素。低收入职工家庭赡养负担较重,赡养系数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最低收入组是因为人口多而造成收入低,还是由于贫穷造成人口多是一个互为因果的关系,很难判断清楚。从实际计算结果看,采用社会平均赡养系数比较合理。此外,企业承受能力、行业特点等也会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产生影响。

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有待完善

现行的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与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适用范围不一致。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适用的用工单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而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未将民办非营利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纳入。

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不一致。《最低工资规定》要求,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为企业工作,而企业支付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并可以根据企业欠付时间长短,要求所欠最低工资部分20%-100%的赔偿金;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则规定当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者罚则不一致,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造成困难。

《最低工资规定》一直未涉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问题。但是2003年下发的《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因此,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也应该纳入最低工资规定。

补充完善最低工资制度

鉴于《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适用范围涵盖不够具体,未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纳入适用范围。为保护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议把上述单位和组织纳入最低工资适用范围。

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考虑到劳动保障部规定和外省市的经验以及本市实际情况,建议在社会保险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相关政府部门积极组织调研和论证,进行测算,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逐步制定完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采掘业、建筑业、制造业、餐饮零售业等行业。应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项新的劳动标准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组成部分。

另外,根据劳动保障部21号令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建议实行城区、郊区两个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城区、郊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综合因素设立两个标准,可以兼顾两个不同发展阶段地区的实际。城区经济发达,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高,可以较大幅度调高最低工资标准;而郊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可以实行稳步调整的策略。对于郊区发展比较快的地区,也可以采用较高标准。

鉴于《最低工资规定》与部颁《最低工资规定》以及《监察条例》在关于最低工资的某些规定上存在冲突,不利于本市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的情况,建议对《最低工资规定》中的有关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保障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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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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