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
导读:
(一)主要采用下列方法
分流安置失业下岗职工要多渠道多途径进行,当前可采取以下渠道:一是转岗分流,企业通过开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进行分流;二是实行厂内待业,建立厂内劳动力市场,把从主体中剥离出来的富余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竞争上岗的能力;三是清理临时性用工,凡是有失业下岗职工的企业应清退临时用工,腾出岗位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四是“提前退养”分流,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动员其从岗位上退下来,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五是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凡失业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买断工龄”,企业可按职工工资和工龄给予一次性补偿费;六是“带资分流”,凡是企业接收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原企业可给予接收单位一定的资产或资金支持;七是“移交分流”,将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移交给有关部门(包括资产和人员);八是开展社区服务,鼓励失业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开展便民、利民、公益性事业等;九是鼓励和支持失业下岗职工向第一产业转移,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开发性农业;十是社会分流,通过劳动力市场组织劳务输出,使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二、再就业的授助政策
(一)再就业援助的对象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已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各地要把这部分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
(二)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
1.政策咨询援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4050”人员政策咨询专门窗口,组织各种形式咨询活动,免费发放政策汇编手册,实行上门送政策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和熟悉各项再就业政策,鼓励引导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2.就业信息援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街道(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发布就业信息,为每位“4050”人员及时提供就业信息,让他们有更多的选择就业的机会。
3.职业指导与职业介绍援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街道(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对每位“4050”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实行“一对一”服务,根据他们自身条件,帮助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指导他们通过自谋职业等形式实现再就业。在“4050”人员集中的地区,要定期组织专场招聘会,为每位“4050”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免费职业介绍。
三、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免收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严禁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只能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2.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各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确定担保机构。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1次。贷款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二) 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不足30%的,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以下的适当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1:3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即新招用人员占职工总数每1个百分点相应减征企业所得税3%。
(三)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关停企业重组转产,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经经贸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本地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失业职工等情况,落实社保和岗位补贴资金,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对相关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1.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原属国有企业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各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已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享受此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各地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确保其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参阅文件:
1.《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通知》(1997年6月5日 皖政[1997]36号)
2.《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年11月12日 皖发[2002]18号)
3.《关于深入开展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再就业援助的意见》(2003年6月27日 劳社字[2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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