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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14:55: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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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

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设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94号)的规定,在一个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按原列支渠道解决,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冒领财政拨付和社会筹集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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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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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有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一是市场价补偿安置,即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拆迁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二是异地产权房屋安置,即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原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级差面积,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第三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拆迁用于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房屋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选择。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以上经区、县房地局审核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第三十三条(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执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时,适用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第三十四条(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一)收入的形式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二)费用扣除的方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人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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