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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和比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14:47:00 人浏览

导读:

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和比例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发生中断和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

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和比例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发生中断和拖欠。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按27%的比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按3.5%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8%的比例(西安市为9%)按月缴纳,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3年1月2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2日

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工作机构提供的各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名单,直接将资金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

基本养老保险费——省属企业划入省级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市及其以下企业划入省财政在各地设立的养老保险财政归集户;

失业保险费——省属企业划入省级失业保险财政专户,省财政在扣除调剂金后按季划入各市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市属及其以下企业划入市级失业保险财政专户;

基本医疗保险费——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划入各市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市及其以下企业划入同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基本生活费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缴纳。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3年1月2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2日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1、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暂不纳入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国有企业应首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完善劳动基础管理后,方能纳入保障范围。县区以下个别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因历史原因没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可酌情照顾,可先纳入保障范围,后完善劳动合同。对这些企业原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协议书视为合同期限,协议未到期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

2、凡2001年6月份以前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纳入保障范围,可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在此之后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退休年龄的可纳入范围,但在保障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即停止保障。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但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人员中,符合“三无”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目前尚滞留在中心且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经过认定符合“三无”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4、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不能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

5、长期停产企业中的留厂人员,维修、护厂职工,医院、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不纳入新办法保障范围,按原渠道解决。

6、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破产企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破产兼并的政策办理。已纳入计划,但尚未进行破产程序的企业,其已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仍按原办法予以保障,不纳入新的保障范围。

7、根据《国务院关于下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基本精神,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其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为内部退养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内退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8、中央驻陕企业暂不执行新的保障办法,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社会承担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拨付。企业新的减员按照(国发[2000]42号)文件和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若干政策的通知》(陕劳发[2000]278号)文件执行。

参见:《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劳社发[2001]142号文件)

执行日期:2001年4月6日

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人员,可以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

(1)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前,由政府下达劳动计划招收或分配的企业正式职工(含计划内合同工);

(2)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

(3)与原企业保持正式劳动关系;

(4)在原企业不能领取工资达三个月以上;

(5)具有城镇居民户口。

2、企业再就业中心的现有下岗职工,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上级分配的计划进行评议和认定,把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企业应当成立下岗失业人员评议机构(下称企业评议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分配的指标,负责本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评定工作。企业评议机构由企业党政、工会和职工代表、劳动保障部门聘请的信息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应占评议机构人员总数的50%左右。

4、认定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程序是:(1) 向全体职工公布劳动保障部门分配的指标、下岗失业人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2) 符合下岗失业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评议机构提出申请;(3) 企业在摸清目前下岗职工就业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二、三条之规定拟出下岗失业人员的初选名单;(4)企业评议机构对初选名单进行研究,初步确定下岗失业人员名单;(5)张榜公布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征求意见;(6)根据职工意见,对初步确立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调整或对职工做出说明后,再次张榜公布。(7)经公示,职工无意见后,由企业将名单和公示材料上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8)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报告后的10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书面答复。

5、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下岗失业人员时,应提交下述材料:(1) 公示情况及职工意见;(2) 《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3) 《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表》;(4) 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的招工审批表原件;(5) 下岗失业人员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现有的下岗职工,还需提交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协议书。

6、信息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企业聘任。下岗失业人员在200名以下的企业,不聘请信息员;200至1000人的企业,聘任2人;1000人以上的,聘请3人,信息员可以从企业劳资干部中聘任,也可以从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企业工会干部中聘任,也可以从下岗职工中聘任。从下岗职工中聘任的,除发给基本生活费外,每月另发给100元的补贴。

7、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央、省属企业及其下属的集体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本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

8、对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发给《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并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每年重新认定一次。到达退休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参见:《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两个试行办法》(陕劳社发[2001]103号)

执行日期:2001年3月22日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1、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中,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由政府下达劳动计划招收、分配的具有城镇户口的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不能领取工资达3个月以上,至今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2、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招收录用的职工下岗后,不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可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符合进入失业保险条件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困难企业内退职工无法领到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3、对于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银行和邮局统一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1999年调整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后企业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80%发放基本生活费。下岗失业人员自重新就业之日起,基本生活费停止发放。

4、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银行和邮局统一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统一代缴企业应承担部分。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失业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统一代缴单位应承担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企业纳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暂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有困难的,直接进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省厅批准的当地交费标准,统一代缴单位应承担部分,并划转到企业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机构;个人直接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缴纳本人应承担的2%,由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5、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中,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在省社会保障局加挂“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的牌子,并在其地市、县分支机构加挂“陕西省X市(县)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分中心”的牌子,具体承办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

6、新进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应个人申报,由企业行政、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的信息员共同研究,确定名单,张榜公布,并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认定后,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经批准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基本生活保障卡,下岗失业人员凭基本生活保障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银行领取基本生活费。对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重新核查一次,对于重新就业的人员不再予以保障,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转入养老保险。连续3个月不能自行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视为已经实现再就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停发基本生活费,并通知其所在企业。

7、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由省财政厅实行全省统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行社会化发放和代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财政和社会共同承担。原企业负担的经费留企业用于处理劳动关系和职工债务。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三分之二向中央财政申请解决,三分之一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省属以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财政承担部分和社会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多渠道筹集。地、市以下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现行标准和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上解到省财政厅。一次核定基数后,以后增加部分由省财政厅解决,地、市以下财政不再承担。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确需安排职工下岗、实行减员增效的,所需经费由企业全部承担。困难企业不再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后,企业原为下岗职工承担的三分之一部分费用要用于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8、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1)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专项补助资金;(2)省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资金;(3)失业保险基金;(4)帮困基金;(5)盘活国有资产变现的部分资金;(6)中央在陕企业应由中央财政兜底的资金。

9、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实行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后,现有的下岗职工和今后新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仍由企业管理,其现有住房和子女上学等按照在职职工对待。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逐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进入当地社区管理,实现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参见:《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1]11号文件)

参见:《关于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陕劳社发[2001]102号)

执行日期:2001年3月21日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1、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的范围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由企业凭认定批复、《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和登记表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银行存折。《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按年度发放。

2、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由设在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及其设在各地的分中心(简称发放中心)负责。基本生活费发放采取委托省工商银行及其在各市地、县的分支机构或发放中心直接发放的形式。

3、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或存折,每月25日至30日到本人居住地银行或其它指定机构领取基本生活费。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亲自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地处偏远的也可直接到当地的省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不实行代领和异地领取。

4、生活费发放程序:(1)经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资金来源,由省社会保障局发放中心按照省劳动保障厅抄送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应发放生活费总额,及时向省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划拨程序,由省发放中心在每月1日前统一划拨到省工商银行“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专户”。省工商银行按照省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中心提供的各市地、县区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在每月2日前分解下拨到各市地发放中心在其分支机构开设的“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专户”或发放网点。(2)各市地发放中心要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专户”,并按照上级发放中心抄送的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发放标准,办理领取生活费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由企业发送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县区下岗失业人员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由市地发放到县区发放中心,县区发放中心交由企业发放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3)对于省工商银行无分支机构的25个县,由省工商银行负责通过在各县的其它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该县的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确保其正常发放。(4)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由本人持身份证和基本生活保障卡到当地工商银行或其分文机构和受委托发放的其他机构直接领取。生活费不实行代领和异地领取。

5、受委托发放银行的责任和义务:(1)受委托发放生活费的各级工商银行或相关发放机构收到划拨的生活费资金后,在2日内,根据有关资料及时核实发放金额,并通知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将每个下岗失业人员应领生活费划入银行卡或个人存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生活费。(2)受委托发放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的省工商银行或相关机构,要坚持专款专用,坚持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指定地点领取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侵占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3)各级工商银行发放网点,要在次月5日内,向当地同级发放中心报送“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月报表”(省工商银行在10日内向省发放中心报送汇总表)。各级发放中心要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拨到发放银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发放银行要予以配合。

6、各级发放中心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开发、应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数据库,及时准确地为受委托发放生活费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提高社会化发放生活费的效率和服务水平。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批准领取时间、社会保障卡号码、应发生活费、居住详细地址等。

7、省生活费发放中心应建立和加强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再就业中心、财政和委托发放生活费的省工商银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通报制度,召开发放业务分析会议,对生活费社会化发放现状分析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抽查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情况。

8、省社保局负责对全省各级生活费发放中心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接受委托的银行等机构应将情况汇总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查,下岗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不领生活费的,确定其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取消其领取生活费的资格,并通知所在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生活费。各级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发放中心应建立生活费发放情况月报表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各级生活费发放中心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开设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举报电话,对在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社会化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改进完善服务办法。

参见:《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两个试行办法》(陕劳社发[2001]103号)

执行日期:2001年3月22日

参见:《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操作办法》(陕社保发[2001]72号)

执行日期:2000年4月2日

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基本生活费的对象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高后的一类标准每人每月23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月205元,三类标准每人每月180元,四类标准每人每月155元。

地市及其以下国有企业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以地方为主解决,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及其以上国有企业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参见:《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54号)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提高下岗职工社会保障水平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原行业统筹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工数),按照当年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

2、在提高基本生活费的同时,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原有基础上也相应提高30%。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下岗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下岗职工现行的基本医疗费标准暂不调整。

参见:《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54号)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参见:《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2000]58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下岗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隶属关系,按月向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准确提供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员名单和应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数。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承担的部分,由有关部门核准后,直接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承担的部分,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核准后(包括财政兜底部分),直接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从财政专户按月足额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见:《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2000]58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下岗职工协议缴费的办法

职工下岗后同原单位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按协议确定的由职工本人和单位或只由职工本人缴费的办法,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只由职工本人缴费时,职工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也可以由原单位代收代缴。

参见:《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2000]58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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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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