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立法应强化保障理念
导读:
“由于社会保险权利保障的理念缺失,使得社会保险立法更多地定位于事本位而非人本位。”社会保险法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今天在北戴河出席全总法律顾问委员会会议的专家们就此研讨时认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公平性体现不够,是目前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
年老、患病、受伤、失业……这是谁都不愿面对但又可能或者终将发生的问题。正因直接关系到每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险法草案自2007年12月23日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作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群众组织,各级工会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和参与社会保险立法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早已就此进行深入调研,先后多次对《社会保险法(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立法机关对草案进行了逐条推敲。
会上,专家们认为,就一审草案来看,就像一块磨圆了的鹅卵石,可解决的问题不多,存在的问题却不少。其中,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公平性体现不够;对一些关键问题采用授权方式,变相降低了立法层次;缺乏社会保险各级财政投入、责任分担等内容;有关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内容过于单薄,监督方式、渠道和内容亟待完善,以及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要求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尤为突出。
对此,专家们建议立法中首先应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缴费和待遇发放的公平性、社会保险各项制度安排的统筹衔接等作出强制性规定,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强制权,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罚则,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权和处罚权等,以强制性制度保障全民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险权益。
针对草案中多达8处的授权规定,专家们建议尽量减少涉及社会保险核心问题的授权条款,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办法等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应作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的正常投入机制及责任分担机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专家们还建议,社会保险监督权与管理实施权应该分离,为此立法要强化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权力与权威,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人大和司法部门的法律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监督以及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等作出规定。同时,立法要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如明确养老保险尽快实行全国统筹,其余保险向省级统筹过渡,并逐步向全国统筹目标迈进,以充分利用大数法则实现有限资金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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