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退保”新规定合理吗?
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人保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同时还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
这是一条令人期盼多年的好消息,但好消息中也有些令人不解之处。譬如,为何单位缴交的保费只能按12%转移,而不是全部?毕竟,单位所缴纳的费用是属于职工个人的福利,截留一些下来得有个说法。对此,相关部门还没有给出解释。另一条关于“不得退保”的规定,比较好理解――让职工老有所养,就得来点强制的,这同强制单位必须为职工买养老保险的道理是一样的。不过,“不得退保”这一政策的推行,必须有两个前提才合理,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会让人觉得“不保险”,容易造成参保人“白保”。
“不得退保”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是不应当要求参保年限必须满15年。如果职工实在无力缴费,应允许其在退休后享受养老金待遇,具体数额,可按实际缴费年数与保费折算,缴得少就享受得少。第二个条件是,不能强制参保。因为很多困难职工,可能工作一两年就会因为身体差、年龄大等种种原因失业。失业后,如果能找到工作,或通过其他办法谋生还好,如果不能,那么他们显然无法续缴保费,从而导致他们原来的保费白缴。假如当初他们不用参保的话,那么至少他们省下来的保费还可以贴补一下生活。
“不得退保”影响最大的群体,莫过于农民工。如大家所知,对这个群体而言,退保是家常便饭,每到年终,基本都会出现大小不等的“退保潮”。这说明,广大农民工内心很矛盾,既希望通过参保实现老有所养,但又因为工作与生活存在较大的“流动性”,不太愿意参保。诚然,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金的政策,可以解决一部分年轻且有才干的农民工因“流动”而产生的续保问题,但“不得退保”政策则会让许多老弱病残农民工“血本无归”,产生没有保障感。按过去的政策,他们只是牺牲了单位为他们缴存的费用,现在,则连自己缴交的费用都没着落了。
毋庸置疑,改革应当体现与时俱进的特点,而不是相反。依我所见,“不得退保”这一规定由于没有附加解决困难职工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而从“好想法”沦为“差政策”了。不过,目前正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有一条规定对“不能退保”问题会有点儿帮助: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但显而易见,这样的规定还是太保守了,远不能化解困难职工的忧虑。
好在,目前发布的还只是“暂行办法”,人大审议的社保法也还只是草案,完善的空间都还很大。希望,日后出台正式规定时,有关方面充分考虑了我的上述意见。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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