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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13:24: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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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青海省将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8月7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保险待遇问题的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要求,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

  青海省将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8月7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保险待遇问题的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要求,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关于调整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意见》,并且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2009年8月6号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黄元:

  (出录音)“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生活护理费按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2元、120元和10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390元的,调整到390元。”(录音止)

  这次调整时间从2009年7月1号起,对2008年底前1到4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公死亡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待遇水平。支付办法是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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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如何申请,一、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申领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4、农村户籍,属于农民制合同工。二、申领所需资料说明1、《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单位代办时需提供,个人办理无需提供);2、《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3、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4、参保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三、申领流程到地税局办理停保手续——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申领手续。【说明】:申领手续都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办理完成(若属于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办理)。
  • (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三)辅助器具费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四)停工留薪期工资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 工伤职工上班期间没有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伤残程度补偿,能够工作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工作期间不享有伤残津贴。只有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不能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享有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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