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导读: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青劳人险字[1999]122号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1998]78号)的规定,现将《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与青政[1998]78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9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从批准退休之次月起按下列公式计发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
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州、地、市,以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下同)。
——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为:以职工本人1994年至退休上年的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其同一年当地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比率的平均值,乘以退休上年当地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为:
(n指职工退休上年年份)
——调节金:近几年退休的人员中,按新办法(青政[1998]78号)文规定,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计算的养老金如低于老办法(青政[1996]4号文规定的1998年底前退休人员的计发办法,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1998年底)计发的养老金,按低多省补多少的原则,增设调节金。随着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增加,调节金将逐步冲销。
因某种原因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缴;未补缴的,在计算调节金时,每累计欠缴一年,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比例相应降低一个百分点。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0%;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10%的,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0%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示例一: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某职工,1964年参加工作,1999年退休,其间1994、1995、1996、1997、1998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为375、450、486、535、525元,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15、479、557、590、630元;假设该职工退休时上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那么该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75/415+450/479+486/557+535/590+525/630)÷5]×630=560.7(元)
示例二:月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1、 甲职工,1964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底的月基本(标准)工资为419元,各项补贴67元,1999年6月退休,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773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经计算为560.7元。该职工退休时工龄为34年另7个月,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31年另1个月,1998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预计为630元(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1) 按青政(1998)78号文规定的新办法计算: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630×20%=126(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20=2773÷120=23.11(元/月)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560.7×1.4%×31.08=243.97(元/月)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26+23.11+243.97=393.08(元/月)
(2) 按青政(1996)4号文规定的1998年底前退休人员计发办法计算:
1995年底基本(标准)工资×退休费比例+各项补贴+1998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120+67+20.08=485.13(元/月)
新办法比老办法低92.05元/月,该职工基本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92.05元/月,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26+23.11+243.97+92.05=485.13(元/月)。
2、 乙职工,1968年6月参加工作,1995年底的月基本工资为465元,各项补贴64元,2003年6月退休,个人账户储存额为6700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经计算为772元。该职工退休时工龄为35年另1个月,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27年另7个月,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预计为765元(假定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1)按青政(1998)78号文规定的新办法计算: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765×20%=153(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20=6700÷120=55.83(元/月)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772×1.4%×27.58=298(元/月)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53+55.83+298=506.83(元/月)
(2) 按青政(1996)4号文规定的1998年底前退休人员计发办法计算:
1995年底基本工资(标准)工资×退休费比例+各项补贴+1998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120=465×100%+64+22=551(元/月)
新办法比老办法低44.17元/月,该职工基本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44.17元/月的调节金。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增多+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53+55.83+298+44.17=551(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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