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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审计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3:22:14 人浏览

导读:

湖北省劳动厅、省审计局鄂劳险[1993]22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4号令)等有关

湖北省劳动厅、省审计局 鄂劳险[1993]22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4号令)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从当前的情况看,多数单位执行是好的,但是,也有部分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有的甚至采取错误做法,故意拖欠养老保险基金。为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的管理与监督,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 建立对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的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制度。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均应自觉地接受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应将养老保险基金的上缴列入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各级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收缴、管理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被审单位必须同严格按照审计结论执行。具体审计工作,可委托当地审计事务所办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审计业务量的大小,按规定付给一定的服务费。

  二、对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各级劳动、审计部门,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令其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加收滞纳金逾三十日仍不缴纳的,审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罚款、封存有关帐册等,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及时上缴。对因特殊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办理缓缴手续,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满,必须及时补缴。

  三、审计部门在依法审计过程中,对玩忽职守不按规定拨付和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影响退休职工生活的,对弄虚作假故意以瞒报、少报工资总额等手段少缴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级劳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对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要积极搞好社会保险宣传工作,使被检查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真正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自觉地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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