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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3:0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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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

江西省人民政府 赣府发[1995]50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重林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各类城镇企业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统一、政事分开、管理和服务社会公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部委所属的企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驻赣部队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上述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部分积累的模式,全省统一比例筹集。

  (一) 目前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和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3%的比例按月缴纳)。今后,企业缴费的比例逐步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调整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 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今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4至5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 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社会保险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对不缴,少缴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局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可通过银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缴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 对破产、倒闭企业,在进行财产清算时,应优先拨付企业所欠养老保险费用给当地社会保险局。

  (五)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三、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管理

  (一) 社会保险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二)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记账内容:

  1、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

  2、 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入。

  上述两项合计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划转记入。

  (三)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参考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四)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的变换工作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由企业单位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则暂封存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 职工调出本省,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随本人转到调入地社会保险局;职工调入本省,应转入调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按本方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七)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未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进入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 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 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和缴费所限满10年的职工,从批准的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时,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除以120,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2、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方案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page]

  3、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方案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养老金以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按照1994年底以前不同工作年限的一定百分比计发;第二部分的养老金按本方案实施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乘以系数除以120计发,月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百分比)+(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120)

  4、 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瘟、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方案计发基本养老金。

  本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方案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5、 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方案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将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 本方案实施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局按本方案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 本方案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六)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1996年开始基本养老金按全省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五、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六、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调剂使用。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和管理费。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局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实际征缴基金的4%上缴省社会保险局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实际征缴基金的3%(比例暂定2年)上缴省社会保险局,用于各级社会保险局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每年结算1次,各级社会保险局的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特种定向债券。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专项基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对不按规定擅自增加、减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或擅自少发、多发养老金的,以及随意提取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一) 省劳动厅和省社会保险局分别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工作中,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规定和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规划、法规,规章的实施。省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等业务工作,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下拨工作;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的保值增值营运工作。

  (二) 地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局负责本区域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社区组织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其养老金的发放过渡到由社区性服务组织发放。

  (三) 设立各级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养老保险规划、法规、规章的实施,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总工会。

  八、 本方案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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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从1997年起,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二、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三、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企业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的地区以本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即以本企业职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以内部分之和为基数。
  •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在职员工参保缴纳社保,不为员工参保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2、如果企业不为员工参保缴纳社保,员工可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为其参保社保或以双倍月工资补偿,如果单位不为员工参保缴纳社保,又不以双倍月工资补偿的,员工可以到企业经营管辖地社保局、劳动局投诉。
  • 根据《关于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60周岁内,女:50周岁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申请补缴。以下几种情况不允许补缴: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2、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5、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情形。请您根据您自己的档案情况及补缴时间段是否在补缴范围内,携带以下材料尽快到职介中心保险补缴手续。(例如北京)。1、档案关系在职介中心存档的城镇人员,由本人携带存档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三份、北京银行的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到人才或职介中心申请补缴。2、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⑴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三份。⑵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⑶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⑷北京银行的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3、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存档、缴纳保险手续、保险正常扣款后,由本人携带存档卡、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北京银行的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到职介中心、人才中心申请补缴。4、档案在北京市职介中心、北京市人才中心、市双高人才、街道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朝阳区城镇户口人员,由档案所在地开具档案审阅证明、由本人携带存档卡、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北京银行的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到职介中心、人才中心申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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