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用养老保险积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险[1993]129号
根据鄂劳险[1993]048号文《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对个别地方确因资金紧缺,需要借用养老保险积累金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 目前各地形成的养老保险积累金,是在1986年以后依据国发[1986]77号和鄂政发[1986]111号文件规定,从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积累下来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金,它是职工的养命钱,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准挪作他用.个别地方确因资金紧缺需借用少量积累金的,必须严格控制在县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快经济建设中急需资金、财政又无法调剂借款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建项目确因财务不足、影响开工的范围以内,非上述情况,一律不准借用该项积累金。
二、借用积累金的累计金额(包括债券),要严格控制在累计积累金总额的25%以内,对积累金较多的省辖市,一个项目的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三、借款期限,一般掌握在一年以内,并要到期结算,照章付息,对个别由于借款额度大,借款到期时尚未正式投入生产、运营,一次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适当延长还款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借款期间(含延期结算时间)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全部并入养老保险积累基金。
四、凡申请借款的地方和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申报时,必须附报限于上述资金用途的科学论证,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当地财政部门或银行担保并由借款单位出具相当于借款金额价值的财产证明作为抵押,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借款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与借款地方和单位办理严格的借款手续和公证手续,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用于申报的项目。对借非所用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通过专业银行强行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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