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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1:2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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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5]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与之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和措施。为贯彻全国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1995]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与之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和措施。为贯彻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整个人事制度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关系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带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既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其他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程度,直接决定着整个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直接关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勤政廉政建设。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各级财政、体改、劳动、金融、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改革的目标、原则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要从我区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以及干部队伍庞大而且老龄化等实际情况出发,要有利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保障工作人员退休、失业、工伤后的基本生活,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

  改革的目标是:遵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形成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给付、运营机制。逐步建立以养老和失业保险为重点,各项社会保险门类齐全,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险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社会化管理程度较高的协调发展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

  改革要坚持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新疆的区情和特点相符合,与财政经济状况相协调,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与公务员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保险机制。

  三、实施的步骤和方法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改变退休费由国家、单位统包的状况,把养老保险费用从行政、事业费中分列出来,形成专项养老保险基金,形成既有统筹互济功能又有激励竞争机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要考虑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经费渠道筹集。二是为每位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帐户。三是建立新的养老金计付办法和调节机制。四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建立起有专项基金保证,给付标准适合经济发展水平,失业救济与再就业服务紧密结合的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一是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二是目前享受失业保险要有一定的范围。三是失业保险实行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四是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三)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这是一项头绪繁多,情况复杂的工作,当前要继续深入研究,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循序渐进。

  (四)当前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是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这项改革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根据我区的实际,首先把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起来。全面开展工作有困难的,也可先从合同制工人或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起步,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范围。已确定的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博州、伊犁地区、哈密地区、和田地区等试点单位,要加快步伐,做好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管理制度。未列入自治区试点单位的地区,按照今年自治区人事工作会议的安排,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各地要在做好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探索,认真研究工伤保险制度,争取尽早出台《自治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为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四、明确分工、健全机构

  (一)按照李鹏总理关于社会保险分工的重要指示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94]349号)精神,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履行职责,认真搞好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社会保险工作,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劳动人事合设机构的地、州、市、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开记帐,独立核算。劳动人事分设机构的地、州、市、县(市),劳动部门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已交的退休养老、失业保险经费划归人事部门管理。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已交的养老、失业保险经费移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保险基金存入基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财政、审计、金融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措施,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和当前开展这项工作的需要,自治区成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非盈利性事业单位,隶属人事厅)。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尽快把机构建立起来,调整充实人员。各地要配备一批懂政策、懂财会、懂金融的专门人才,充实社会保险工作队伍,搞好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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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含缓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经批准办理缓退手续的,缓退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足前,个人账户金可以继续使用,但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其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 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职工就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或家庭来说是一种资金机制上的保障。而对于一部分暂时不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和有住房公积金积累的离退休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养老金的补充,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两种机能。因此,职工离退休不实行公积金制度实际是为保障职工利用公积金养老的权益。如果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缴存公积金的话,将享受不到这笔资金养老保障的优越性,甚至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等职工去世后拿这笔资金是没有意义的。从另一方面来看,职工运用公积金购建房,也就达到了解决住房的目的,并从住房资产的角度间接的保障了其养老的权益。因此我国住房公积金办法规定,离退休职工不再缴存公积金,当职工离退休后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可以全额提取供养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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