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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23:14: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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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锡政办发[2007]18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无锡工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7]18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无锡工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明确帮扶对象和工作目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口径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执行,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4045”大龄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加快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经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保1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年内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在登记后1个月内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比较稳定的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为劳务协议,下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灵活就业的,应由本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
  (二)建立健全申报登记制度。实行零就业家庭专项调查、登记统计制度,按照统一规定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全面摸清底数,做到家庭情况清、就业要求清、培训愿望清、身体状况清。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按统一程序进行,具体由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登记并对其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后,报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认定。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认定办法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并在显著位置向社区居民公示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公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三)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要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管理岗位、公益性事业岗位等,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对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和所需资金渠道按锡政发〔2006〕111号文件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帮扶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50%,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零就业家庭人员可享受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限。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由银行发放贷款,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积极探索银行批发、社区分售、循环授信的贷款运作模式。
  (五)切实加强就业管理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动态管理,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要为每位家庭成员制订一项符合其特点的促进就业计划,发放一套就业政策宣传资料,告知免费就业服务承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专项职业指导,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推荐一组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依托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和失业状况,不断调整对策措施,建立及时发现、充分了解、即时解决问题的援助机制,把帮助困难对象就业落实到人。
  建立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绿色帮扶通道,使高校毕业生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各地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回原籍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优先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其进入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优先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优先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规定贴息;优先提供岗位信息并推荐就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实行保底就业,确保当年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二、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提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能力
  (一)确定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充分就业社区应符合的条件是: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80%;零就业家庭登记后1个月内基本做到动态消除,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就业扶持政策充分落实,社区就业岗位充分开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就业服务充分完善,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到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全面落实创建工作任务。社区充分就业是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基础。要继续大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到2010年末实现全市90%以上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具体创建工作任务如下:
  1.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定期普查登记和就业帮扶制度。按月登记造册,落实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方便申领,确保应发尽发;加强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做到入户到人、落实到位。
  2.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腾出一批后勤服务岗位;根据社区居民生活需要,以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等多种方式,创造一批社区就业岗位;充分挖掘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动态掌握有效岗位信息不少于登记失业人员,并提供给失业人员。
  3.开展社区就业援助。定期走访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跟踪了解其就业再就业情况;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使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不出社区就能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就业服务,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4.加快信用社区建设。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与加快建设信用社区结合起来,依托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建立信用社区、强化个人信用体系,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
  (三)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大力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失职追究制,规范服务内容和办事程序,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锡政发〔2006〕111号文件的要求,加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同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加快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实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能向基层有效延伸。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加强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协理员队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及时发现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服务。
  三、加强领导,共同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
  (一)强化政府责任。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是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作为年度就业工作的重要目标,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作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要坚持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通力合作,逐步建立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长效机制,使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互动并进。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形成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包括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以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对中央、省下拨的资金,将结合对各市(县)、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考核实行以奖代补,给予必要支持。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考核机制。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季度通报和调度制度,实施专项检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建立举报监督制度,畅通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投诉求助渠道。对未及时兑现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承诺或没有达到比较稳定就业标准,以及因就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实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核拨部分就业再就业经费,并对创建达标的社区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扎实开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无锡国税局
无锡地税局
无锡工商局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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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报销方法:1.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单及一应材料说明。2.工伤医疗过程中,请工伤员工向医疗机构说明是工伤,医院用药的时候会注意,此时注意不要划社保卡,走手工报销流程,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进行工伤报销。3.一般工伤报销是100%的。当然这仅是医疗费用,公司在停工留薪期要照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伤残定级,在解除(有些伤残情况公司不能主动解除)或终止时还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基金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支付伤残补助和伤残医疗补助金。4.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4.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5.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6.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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