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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22:37: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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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
二、删去第十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招收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1999年8月18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用工,是指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收、使用劳动者,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劳动用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择业、公平竞争、公正服务、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属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事、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劳动者的招收
?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
(一)招工简章;?
(二)营业执照或者成立的批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力市场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劳动者。?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收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从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中招收。?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二)以招工为名骗取财物;?
(三)以实习为名,安排在校学生从事顶岗劳动;?
(四)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向求职者收取定金、风险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服装费等费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空岗(含新增岗位)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动者的使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被录用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除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被录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求职与职业介绍?
第十八条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均可求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劳动者求职,应当到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并向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章程、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有必要的设施;?
(三)有3名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
(四)有50000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开服务内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时,应当佩带职业介绍服务证。?
第二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核准的职业介绍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二)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在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场所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四)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利用职业介绍骗取财物;?
(五)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六)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对前来求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因审查不严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介绍职业未成功的,应当退还所收费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需变更名称、地址或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的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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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过错的,没有补偿;不具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定过错的,没有经济补偿。(三)违法解除合同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是指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是指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四)劳动关系终止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而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3)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签订。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合同条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强迫订立劳动合同。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为人处世均应当遵循该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欺诈对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要注意,必须获得经济补偿,还有失业金补贴。办理手续手续后,要拿到离职证明、社保手册、医疗保险缴纳单,然后,先到劳动局办理失业证注册失业;才能到人社局办理社保转接,就可以自己缴纳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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