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导读:
新劳社失字[2006]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石油管理局,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6]34号),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决定对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自治区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即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本次调整后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二、以前年度未及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变动对本地失业
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的统筹地区,一律按照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