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牟祖民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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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6-12
18: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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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牟祖民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渝劳社函〔2008〕201号江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明确牟祖民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支付渠道的请示》(津劳社文〔2007〕2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牟祖民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201号
江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明确牟祖民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支付渠道的请示》(津劳社文〔2007〕2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鉴定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初次配置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一次性计发20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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