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导读:
津劳社局函〔2009〕9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标准,改善生活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部分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津劳办[2003]450号)和《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补充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津劳办[2005]203)两个文件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支付限额进行调整(见附件)。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附件中所列项目的功能均为最高支付限额所要求达到的功能。根据工伤人员的临床实际情况,不宜配置最高限额辅助器具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实际配置费用支付。
(二)工伤人员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由原配置机构负责免费维修及配件更换(含肌电控制假肢的电池)。
(三)附件中所列项目的支付限额均含装配训练费。
本通知自
附件: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
项 目
费用限额(元)
使用年限(年)
装配训练时间(日)
备 注
上肢假肢
肩离断假肢
29000
4
30
肌电控制三自由度、软硬树脂接受腔
上臂假肢
25000
4
20
肌电控制双自由度、软硬树脂接受腔
肘离断假肢
27000
4
20
肌电控制双自由度、软硬树脂接受腔
前臂假肢
15000
4
20
肌电控制单自由度、软硬树脂接受腔
腕离断假肢
17000
4
20
肌电控制单自由度
美容单指
500
18个月
硅胶材质,单侧每增加一指增加500元
美容手套
2500
18个月
硅胶材质
下肢假肢
髋离断假肢
21000
4
30
骨骼式、动踝、多轴膝关节、不锈钢、单轴脚、树脂接受腔
大腿假肢
15000
4
30
骨骼式、动踝、多轴膝关节、不锈钢、单轴脚、树脂接受腔
膝离断假肢
16000
4
20
骨骼式、动踝、多轴膝关节、不锈钢、单轴脚、树脂接受腔
小腿假肢
10000
4
20
骨骼式、动踝、树脂接受腔、不锈钢、单轴脚
踝离断假肢
6500
4
20
树脂接受腔、功能型脚板
半足
2500
4
20
矫形鞋(单)
600
2
矫形鞋(棉)
800
2
假牙
假牙
500/颗(单位)
5
由鉴定专家根据临床实际决定配置单位或数量
假牙全口
1000
3
假牙半口
500
3
其他
轮椅
2800
5
铝合金车架、快拆卸结构驱动轮、座位高度可调、活动扶手侧板及腿部支撑
手摇/电动两用三轮车
4000
5
限双侧踝以上截肢及截瘫、 车用电池自配置第二年起每年更换一次(400元)
拐杖(付)
200
4
盲人手杖
150
4
眼镜
1000
3
三棱镜
1500
专家确定
假眼
1500
4
助听器
3000
3
假发套
1500
3
2套
颈椎托
400
2
腰围
400
2
胸腰支架
1000
3
截瘫行走支具
18000
3
限胸12水平以下截瘫
膝部矫形支具
580
2
弹力护膝
180
3
适用于关节积液及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
足下垂矫形器
800
1
全足缓冲垫
400
2
适于足底软组织损伤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