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开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导读:
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开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2007年09月27日
一、内容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申请开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和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9号公告)第10、29条。
三、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五)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需提交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填写好的申请表格;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五)办公场所证明(原件);
(六)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七)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程序
(一)申报受理。向省劳动保障厅报送有关申请材料,资料齐备决定受理的,受理单位出具受理回执;
(二)核准发证。省劳动保障厅组织人员对场地和资金、人员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拟文说明理由。
(三)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申办单位凭《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正式营业。
六、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352、83377615,监督电话:8319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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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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