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有关条文的解释
导读:
仲裁律师:最近,我省不少市地劳动部门和个人询问《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如何理解和执行的问题,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提出如下解释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 关于《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下》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我们认为,凡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均属于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性质,因此,可依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二) 关于《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是指只要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均可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对《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有关条文的解释(1997年1月13日豫劳业[1997]3号)]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