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其他地区劳动法规 >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和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停止与哥斯达黎加合作派遣境外就业人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和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停止与哥斯达黎加合作派遣境外就业人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8:08:52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吉劳社就字[2004]112号2004年5月9日)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和劳动保障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停止与哥斯达黎加合作派遣境外就业人员的通知》(劳社外司函[200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劳社就字[2004]112号2004年5月9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和劳动保障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停止与哥斯达黎加合作派遣境外就业人员的通知》(劳社外司函[200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停止向哥斯达黎加合作派遣境外就业人员

各地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立即停止向哥斯达黎加合作派遣境外就业人员,如果过去已向哥斯达黎加派遣境外就业人员的,接到文件之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同时,今后也要严格控制向未建交国家派遗境外就业人员,如有特殊项目和协议时,要与我厅沟通,确认项目的真实性,防止上当受骗。

二、 严格履行境外就业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介管理规定》(第1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吉林省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劳社字[2002]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时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劳动合同报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对不执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劳动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为事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三、 确定专人负责境外就业备案制度报送工作

为规范境外就业管理工作,履行境外就业备案报送程序,请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指定熟悉境外就业政策、程序、业务熟练、事业心强的人员负责境外就业备案工作,并将确定人员名单于2004年5月30日前报送到我厅国际合作处。

联系人:吴玉兰

联系电话及传真电话:0431-8932660

电子信箱:ldtwyl@tom.com

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

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停止与

哥斯达黎加合作派遣境外

就业人员的通知

(劳社外司函[2004]19号2004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今年以来,我们陆续接到江西、福建、江苏、河北等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来电函,要求确认哥斯达黎加中华商会委托BETA—NIA公司就哥斯达黎加至巴拿马高速公路工程和哥中国城建设招聘中国工人项目的真实性。

因哥斯达黎加与我国尚无正式外交关系,经通过我代管该国事务的驻墨西哥使馆了解,哥斯达黎加承揽的高速公路工程已完工,而且该项目在招聘过种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为切实保障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就本边区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哥斯达黎加中华商会和BETANIA公司的境外就业合作项目的情况进行清查,并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上当受骗。

二、 请各地严格境外就业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的备案制度,严格控制前往未建交国家,特别哥斯达黎加的出境证明的发放。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筹建中的公司虽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但因筹建中的公司的一切责任应由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来承担。而公司一旦成立,出资人或发起人在筹建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由此可见,筹建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出资人才是用人主体,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该由出资人来承担。出资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但当公司成立时,出资人雇用员工的行为将就被视为公司雇用员工的行为,雇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因此,公司成立后,筹建期间应纳入劳动合同期间。
  • 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5.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用工单位的义务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三)劳动者的权利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法律分析:租车分为个人租车和公司租用车辆,属于个人动产租赁行为,缴纳增值税应该去国税开发票。要开发票要到国家税务局来代开发票,需要携带行驶证、租赁合同、机动车购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8分钟前
您好,视具体情况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7分钟前
哪里颁发的哪里申请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你是什么原因要退定金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参照当地的补偿依据执行补偿办法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具体是什么情况?退定金的理由是什么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