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其他地区劳动法规 >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7:59:17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内容提示:适用范围劳动力市场及运行原则职业介绍机构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一)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有关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二)劳动力市场及运行原则1、劳动力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

劳动力市场及运行原则

职业介绍机构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管理与监督

法律责任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有关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劳动力市场及运行原则

1、劳动力市场,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与监督下,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实行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劳动中介服务场所。

2、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公正服务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和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

(三)职业介绍机构

1、 劳动行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经过批准,可以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2、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章程;

(2)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3) 有相应的开办资金;

(4) 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设立综合性的职业介绍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持本文第(三)条第2项规定的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倒卖和伪造。

4、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 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用工登记;

(2) 为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求职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

(3) 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咨询服务;

(4) 组织劳动力供求双方洽谈;

(5) 向社会公布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

(6) 指导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介绍工作。

5、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劳动者介绍职业状况和求职方法;帮助用人单位正确选择招聘方法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招聘标准。

6、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求职提供帮助,保障其合法就业权利。

7、 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政策,不得随意扩大业务范围;并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非法劳务中介活动。

(四)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1、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者择业求职,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

2、 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并按照要求提供其他有效证件。

从事特殊工种的求职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 农村劳动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择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方便其就业。

4、 国外、境外人员进入劳动市场求职,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到省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许可证。

5、招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招用人员数量、方式和条件。

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凭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

7、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招用简章必须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性质、地址、公布招用人员的工种、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工作条件、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等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就业;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8、 用人单位应当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9、 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力市场各项规定,共同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五) 管理与监督

1、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对劳动力市场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处罚。

2、 冠以省名的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到省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 公安、工商行政、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4、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停办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前1个月向原申请批准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5、刊播招用人员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秉公执法。

7、 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介绍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职业介绍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六)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文第(三)条第3项规定,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本文第(三)条第7项规定,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除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在职业介绍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3、 违反本文第(四)条第4项,擅自介绍和招用国外、境外人员就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 违反本文第(四)条第7项、第8项,不如实介绍用人单位情况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招收1人处以5百元罚款。

5、 违反本文第(五)条第5项,对未按规定刊播招工、招聘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6、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1995年12月23日公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农村低保申请申如下:(一)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四)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五)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六)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七)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 一、在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时,员工出现事故即可申请工伤认定,和员工是否临时工没有关系,同时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是单位的员工,在法律上是没有临时工的说法的。二、员工在工作时间私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并不能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判定为工伤。员工发生事故时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也不属于工作关系,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关于交通事故理赔纠纷,不同的理赔项目赔偿标准不同,每个地区也不一样,例如: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16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5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607元/年。2016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针对欠款多年且现在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况,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追讨。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财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57分钟前
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射东居委会六组146号属射阳县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不及时
合肥中盾律所律师
您好,这种情况是可以去异地住院。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您好,办理银行贷款提供虚假资料涉嫌违法,逾期不还后果严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假资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逾期不还则会影响个人征信,甚至面临法律追究。建议及时与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您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商品质量问题或与约定不符,消费者可要求退货。商家拒绝退货,您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保护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40分钟前
银行卡冻结期满,需视情况而定是否自动解除,建议主动联系公安机关。从法律角度看,公安机关有权因案件需要冻结银行卡,但冻结期限一般有限制。若冻结期满且案件已解决,理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37分钟前
学校无权长期扣留手机,可依法维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手机作为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学校收走手机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合理期限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如果公司误将不属于你的工资打入你已被冻结的银行卡,你应及时与公司财务和发卡银行联系,说明情况并请求协助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