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改革国营企业劳保医疗制度的基本做法(摘要)
导读:
沈阳市人民政府为了治理整顿企业改革劳保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劳保医疗制度的改革,于1990年7月27日发布了《沈阳市国营企业职工劳保医疗暂行办法》。本着"保证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实行了医药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以国家和企业为主,个人负担少量药费的办法。现正在组织实施。
我市国营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待遇,过去一直是按国家1953年修改后的《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办法执行。医疗经费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这对保证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企业职工劳保医疗的突出问题是医疗费严重超支,医疗费的浪费很大。据统计,我市及市以下国营企业18年职工医疗费支出为10293.6万元,19年职工医疗费支出12127.1万元,比上年增加1833.5万元。19年国营企业提取福利费总额为8726.9万元,仅医疗费用一项不仅花光了提取的全部福利费,还超支了3400.2万元。职工医疗费用的超支又导致了某些企业留利后的福利费的超支,占用了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影响了企业发展生产的后劲。由于医疗费用的严重超支,从18年起,有些企业为了解决医疗费超支问题,不经批准自行改革了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实行了医疗费与职工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的办法。有不少企业将医疗费超支的矛盾转嫁给职工,超越了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有的企业让职工个人负担50%药费,有的甚至搞"死包干",形成了医药费不是以国家和企业负担为主,而以职工个人负担为主的办法,加重了患病职工的经济负担,致使有些患重病大病的职工由于缺乏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不起药费,得不到及时治疗,只好在家等死,有的到政府上访。造成了劳保医疗在政策上和管理上的混乱,影响了社会安定。有的职工说"有病死活没人管,社会主义优越性哪里去了!"因此,解决企业职工劳保医疗的混乱状况和职工合理负担医疗费的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
为了治理整顿劳保医疗待遇的混乱情况和深化改革劳保医疗制度,我们会同市总工会对国营企业自行改革劳保医疗的情况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改革劳保医疗的经验和教训。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职工医疗费严重超支主要是药品成倍或几倍涨价、医疗费用大幅度提高而企业医疗经费的提取比例没有相应调整而造成的。因此,超支的医疗费都转嫁给职工个人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当然,现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实行职工患病免费医疗的办法,致使职工缺乏费用观念和自我保障意识,出现药品大量损失浪费现象也是造成医疗费超支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般说来,由于免费医疗,看病不花个人钱,职工家都有"小药库",一人看病全家吃药。有的职工甚至把领来的免费药品换成鸡蛋等生活用品。这是现行劳保医疗制度的弊端,需要进行改革。从企业改革的实践看,由于医药费与职工个人经济利益挂钩,职工增强了费用观念,企业卫生院(所)的门诊量明显下降,有的竟下降50%。这足以说明,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是克服浪费的好办法。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沈阳市国营企业职工劳保医疗暂行办法》,并请部分企业经营者、劳资、财务、卫生人员和职工群众对《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讨和论证,又征得市体改委、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将《暂行办法》报市政府法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经政府领导签发,以沈政发[1990]68号文件颁发。《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劳保医疗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在保证职工医疗克服药品浪费的前题下,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以国家和企业为主,个人负担少量药费。确定这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是根据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研讨小组的改革设想;二是结合我市大多数企业改革劳保医疗制度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
二、企业在职职工劳保医疗改革办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按不同年龄组发给职工药费补贴。其补贴标准为40岁以下的,每月每人2元;41岁至50岁的,每人每月3元;51岁以上的,每人每月4元。药费补贴在企业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
发给职工药费补贴的原因是,医疗制度改革后,职工个人要负担少量药费。鉴于当前职工工资收入尚不含医疗费在内,而且工资水平不高,如不发药费补贴,职工患病又要负担一部分药费,实际上是降低了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不利于社会的安定。按年龄组分档次确定补贴标准是依据人在青壮年的时期发病率低,随着年龄的增长发病率会越来越高的客观规律确定的。补贴数额多少取决于企业提取福利费的总金额。据初步测算,补贴月人均额为3元。19年国营企业提取的福利费月人均为10.25元,人均补贴仅占人均福利费的1/3。如补贴额再小于3元,职工患小病也得个人负担药费。如补贴过大,补贴占用福利费过多,不仅保证不了患病职工的医疗,而且由于发补贴过高,会造成医疗费新的超支,又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规定了企业和职工负担药费的比例。职工患病时,只负担药费的20%,其余80% 的药费(不含自费药品)、治疗费、检查费由企业负担。全年个人负担药费的总金额(不含药费补贴)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超过部分由企业承担。
这一规定,一是体现了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以国家和企业为主,个人负担少量药费的原则。二是充分考虑当前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以适当减少职工的经济负担和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据调查,患大病的职工一年药费就得花上万元,按个人负担20%计算就得几千元,个人是负担不起的,因此难以保证职工的医疗,而患病职工全年个人负担一个月标准工资额的药费问题是不大的。19年国营企业职工人均月标准工资为93.4元,占人年均工资收入2200元的4.24%。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计算,个人最高限额的好处是,本人标准工资高的个人负担的金额多,标准工资低的个人负担少,这是公平合理的。
3、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也随同固定职工同步进行了改革。因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四个暂行规定"中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期间医疗待遇和所在企业固定工人相同,而且又享有工资性补贴。因此,在改革固定职工劳保医疗待遇的同时,也必须相应改革合同制工人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退休(退职)职工劳保医疗改革办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人每月发给四元钱的药费补贴。在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二是退休职工患病时,药费(不含自费药品)企业负担90%,个人负担10%,其它检查费和治疗费由企业负担。全年个人负担的药费总额(不包括药费补贴)超过本人一个月退休金时,其超过部分由企业负担。这一规定,无论在药费补贴标准上和个人负担药费的比例上都宽于在职职工。主要是考虑退休职工年龄大、发病率高、药费支出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四、规定了对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工人,不发给药费补贴,除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由个人负担外,其它医药费全部由企业负担。按道理来讲这些老同志也有个克服药品浪费的问题,应参加劳保医疗制度的改革,但考虑到他们都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在战争年代为革命做出贡献,有的为了革命而积劳成疾,所以在改革医疗制度时给予了照顾。
五、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做节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女职工生育等,个人不负担医药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上述情况应与职工患的其它疾病有所不同,给予了区别对待。
六、《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我市境内国营企业(不含铁路、邮电、地质、电力系统的国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也可参照执行。
《暂行办法》发布后,受到了企业和职工的欢迎。有些企业反映:"市里有了统一的办法,解决了企业之间劳保待遇不统一的矛盾,是很必要的。"广大职工反映:"有了政府的文件,解除了我们的后顾之忧,虽然让个人负担点药费,还是负担得起的,这个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据调查,目前《暂行规定》在多数大、中型国营企业已经得到了落实或正在积极做落实的准备工作。但在少数微利和亏损企业,由于经济实力不足,执行《暂行办法》有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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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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