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其他地区劳动法规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4:53:20 人浏览

导读: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东中法[2004]95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经商劳动厅...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东中法[2004]95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商劳动厅,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应作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处理。劳动者以该协议为依据主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此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