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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纺织行业富余人员安置的特殊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09:24:40 人浏览

导读:

对纺织行业富余人员安置的特殊政策三年内对有压锭任务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工龄满20年以上,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技能单一、再就业确实困难的下岗职工,由本人申请,可选择提前退休或企业内部退养办法,其中,凡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提前退休的,其基本

对纺织行业富余人员安置的特殊政策

三年内对有压锭任务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工龄满20年以上,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技能单一、再就业确实困难的下岗职工,由本人申请,可选择提前退休或企业内部退养办法,其中,凡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提前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现行规定计发;超过5年(不含5年)不足10年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按周年计算,尾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减少1%的基本养老金。凡选择内部退养办法的,退养期间发给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参阅文件: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纺织总会关于转发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苏劳[199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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