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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本市城镇人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4:05:31 人浏览

导读:

(一)用人单位招聘城镇人员须知1.本市城镇劳动者就业需要进行登记。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符合劳动就业条件、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到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2.用人
(一)用人单位招聘城镇人员须知

1.本市城镇劳动者就业需要进行登记。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符合劳动就业条件、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到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数量、方式和条件。

3.用人单位在劳动岗位空缺需要招工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求职信息。

4.用人单位招工时,应当向求职者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性的证明材料,如实介绍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情况。

5.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的招工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 招工的岗位、数量和条件;

(3)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 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5) 需要发布的其他内容。

招工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发布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二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未经核准的,不得发布。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招工后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7.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但是,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8.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财物,不得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件。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聘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不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2.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3.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财物或者扣押求职者身份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财物或者证件,并处以所收财物价值五倍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阅文件: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0年9月14日,津人发[2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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