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农村人员
导读:
为了促进富余职工的安置,江苏对招用农村劳动力采取了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64号文件规定,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先批后招、招后发证"的原则程序进行,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归口审批和管理,其中,部省属单位(含部队)招用农村劳动力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四个"特殊行业",地处农村或城市远郊的企业,及其他直接从事苦脏累险、高温、高空、海底作业、有毒有害岗位以及特殊技艺工种,可以招用少量农村劳动力外,下列单位原则上不招用或从严限制招用农村劳动力:
1.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2.城镇邮电通信业
3.食品、饮料、烟草、能源、材料、机械、电子设备等其他各种商品批发和零售(搬运除外)
4.金融和保险业
5.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业
6.旅游、租赁、娱乐服务、信息、咨询、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7.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保障业
8.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临时招聘演员除外)
9.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行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应本着从严控制,从紧审批的原则办理。
上述范围内具体岗位工种由各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三)下列企业禁止使用农村劳动力
1.濒临破产企业;
2.连续两年以上亏损并扭亏无望的企业;
3.以安置富余职工、待业青年为主的,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劳动服务公司性质的企业(个别特殊技艺员除外);
4.享受劳动失业基金扶持的各类企业;
5.富余职工较多,下岗职工达到单位职工总量10%以上的各类企业。
(四)由运输、建筑管理部门在从事工程(项目)集体承包中使用农村劳动力,应按规定申报用工计划,经审批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招用手续,并且限定在指定的承包范围内从事运输、装卸工程承包工作,待承包任务结束或审批的承包期限已满,即离开岗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一个月按省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
参阅文件: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城镇单位控制和减少使用农村劳动力促进富余职工安置的通知》(1996年4月29日,苏劳关系[19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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