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劳动就业的意见
导读:
内容提示:
做好军地配合工作
做好市场就业和推荐就业相结合工作
做好就业培训工作
帮助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其他保障措施
(一)做好军地配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我省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为支持驻滇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创造有利条件。驻滇各部队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用人单位联系,及时提供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市场就业和推荐就业相结合工作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与驻地部队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2.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要组织所属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开展对随军家属的推荐就业工作,定期深入部队进行职业指导,向随军家属介绍本地区的就业形势,宣传就业政策。对随军家属中有就业意向的要进行求职登记,掌握其就业意向,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当地的社会劳动力资源管理。
(三)做好就业培训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要切实承担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培训工作,采取开设专门培训、与部队联合举办培训的形式对随军家属进行专项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组织社会力量办学,用人单位具体承担对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政府购买再就业成果的形式,帮助随军家属提高就业能力,紧密结合社会需求,直接进入市场就业。
(四)帮助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劳动就业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组织创办以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为主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企业;积极与税务、工商等部门协调,帮助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多方面开辟随军家属就业的新渠道。
(五)其他保障措施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用人单位切实维护随军家属合法权益。对于安置到企业工作2年以内的随军家属,企业不得安排下岗;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为在部队内部就业并且在城镇户口的随军家属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创造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拒之门外,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可以参照我省从事自谋职业人员的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缴费基数为全省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为18%,其中11%划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军家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云劳社[19]72号文件有关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
[详见云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2001年1月22日云政发[2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