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社区就业工作若干意见
导读:
内容提示:
大力开发社区便民利民就业岗位
落实社区就业优惠政策
表彰和奖励
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大力开发社区便民利民就业岗位
各市要结合《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实施意见》(辽再发[2000]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0]49号)文件精神,把社区就业工作作为拓展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的主要突破点,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家庭护理、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就业岗位,促进更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家政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要努力完成今年全省社区就业的工作任务。
(二)落实社区就业优惠政策
各市要结合《意见》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和辽地税发[1999]39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监督制度、部门协商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市要结合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51号)精神,重点检查社区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把社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表彰和奖励
为了推动社区的就业工作,将在全省社区开展“创建百家社区就业示范基地,培养千名社区创业带头人”活动。省里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并将着手制定社区就业示范基地、社区创业带头人评选标准,还将组织有关部门检查评比,对达到社区就业示范基地标准的,授予省社区就业示范基地牌匾,对社区创业带头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市也要结合这项活动抓好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要推出一批社区就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四)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要按省里要求按时上报社区就业工作进度情况,及时上报数据报表。省里每季度对各市社区就业工作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社区就业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适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对全省社区就业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详见辽宁省劳动保障厅等9部门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等部门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1年5月30日辽劳社转[200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