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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的管理与使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2:36:40 人浏览

导读:

《失业证》的管理与使用1、凡本市城镇户口,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应按《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青劳[1996]186号)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从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城镇失业人员(含失业职工)统一实行《失业证》制度。失业人员凭《失业证》

《失业证》的管理与使用

1、 凡本市城镇户口,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应按《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青劳[1996]186号)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从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城镇失业人员(含失业职工)统一实行《失业证》制度。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其中,属失业职工的,凭《失业证》申请失业救济金。

2、 《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持证的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逾期不审验的作废。

3、 原持有《失业人员求职证》或《待业职工保险手册》的失业人员,应于1996年12月31日前,到原发证机构换领取《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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