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外就业管理
导读:
京外就业是指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到外地求职就业的行为。
(一) 凡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到外地工作,均需办理《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二) 北京市劳动局是《登记卡》的管理机关,负责《登记卡》的管理、监督、检查。《登记卡》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的机构签发。
(三) 北京市人员外出就业,须持以下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部门申领《登记卡》:
1.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求职证》;
2. 北京市农村外出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外出证明;
3. 北京市在职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外出就业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同意外出就业证明;
4. 档案关系在各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存档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四) 各区、县劳动局对外出人员的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填写《外出就业登记表》,发给《登记卡》。对城镇失业人员收回《求职证》。
(五) 《登记卡》为长方形卡片,底色为黄色,上印"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登记卡》每人一卡,加盖发卡机构印章,方为有效。
(六) 《登记卡》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的机构进行年检注册。
(七) 《登记卡》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如有遗失,凭《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原发卡机构补办。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 京劳就发[1996]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