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和管理
导读: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和管理
内容提示: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性质
非正规就业项目范围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
优惠扶持政策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性质
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与企业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城市管理服务,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等,难以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单位或个人兴办的,组织下岗职工、失业和“协保”人员开展非正规就业,帮助其获得一定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
非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劳动管理所,下同)负责管理。
(二)非正规就业项目范围
1、社区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先优育优教咨询,水、电、暖、煤气管道维修,为中小学学生提供小饭桌服务,街道卫生清扫,搬家,钟点劳务,家政服务,房屋修缮,安全保卫。
2、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项目。包括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停车场管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娱乐等服务和面向驻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各类服务。
3、为各类公益性节庆活动提供的突击性劳务和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等服务项目。
(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
1、认定条件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以上服务项目,且安置下岗职工、失业和“协保”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可认定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给《青岛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2)下岗职工、失业和“协保”人员个人从事以上服务项目,可发给《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
2、认定程序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筹备负责人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岛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表》,并出具劳动组织合约、从事服务项目的相关资格证明、使用场地协议、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待岗证》或《失业证》、《协保证》等证件。
(2)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行审查,经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经认定备案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青岛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正副本),凭证享受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
3、《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的认定发放
下岗职工、失业和“协保”人员个人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凭《待岗证》或《失业证》、《协保证》及个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填写《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申领登记表》,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发给《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凭证享受非正规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优惠扶持政策
1、工商登记政策;凡持有《青岛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持有《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的个人,凡涉及许可证经营的项目,免予工商登记;免缴除社会保险费之外的各项社会和行政性收费。
2、税收政策
(1)免予工商登记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非正规就业个人自领取《青岛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税务登记(只填表,不收费,不发证);办理工商登记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非正规就业个人,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个人从事非正规就业,凡属鲁地税发[2000]154号文件确定的免征营业税范围内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凡属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内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其所得税按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符合以上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均按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开业贷款担保,其从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归口管理,接受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指导;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管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接受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1、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开业指导;
(2)做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申报审核和《青岛市非正规就业证》的审核认定及发放工作;
(3)组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培训,指导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4)做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有关促进就业资金的审查和发放、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
(5)做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
(6)负责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
(7)组织开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工作。
2、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承担以下工作:
(1)做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非正规就业人员审查认定的基础工作;
(2)指导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做好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3)负责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档案代管工作;
(4)做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有关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工作,应在开立基本结算帐户的银行设立促进就业资金专户,对促进就业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款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申报、领取和发放;
(5)做好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商业综合保险手续的代办和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
(6)负责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日常管理、指导其依法经营,做好年度检查的基础审查工作;
(7)指导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做好从业人员党、团关系的接转工作;
(8)做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内部管理及工作要求:
(1)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工资支付办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从业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告,纳入动态管理;
(2)依法从事经营服务活动,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暂不具备财务管理条件的,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有关专业机构代理其财务管理工作;
(4)做好从业人员有关待遇的申报办理工作;
(5)按规定参加年检。
4、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工商管理等部门要落实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涉及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其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虚报人数、套取补贴,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克扣工资,违法经营等行为,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扶持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9日青劳社[20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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