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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再就业工程中政府职能“错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22:5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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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过2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就业制度和就业状况有了显著的变化。在外资、私营、个体企业中灵活、高效的就业机制的示范作用下,传统的就业制度已无法运行,必须有所改变。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政府并没有真正从行政直接安排和管理就业中走出来,尤其是在大规模的下

经过2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就业制度和就业状况有了显著的变化。

在外资、私营、个体企业中灵活、高效的就业机制的示范作用下,传统的就业制度已无法运行,必须有所改变。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政府并没有真正从行政直接安排和管理就业中走出来,尤其是在大规模的下岗分流事实上已经对经济增长和发展形成强大压力的今天,高的失业率倒逼经济发展保持高速度,倒逼政府再次插手劳动力的就业安排,行政命令式的就业体制在某些地方依然顽固地存在着。政府在下岗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工程中的职能“错位”表现如下:

1、政府对失业的宏观调控乏力。一方面,下岗分流的有关政策随意性大,在这样宽容随意的环境中,一些没有必要进行下岗分流的单位为完成上级分派的下岗分流任务,或为得到有关优惠政策,在利益的驱动下也一刀切地实施下岗分流,不仅随意加大了就业的压力,而且造成劳动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我国就业经费少,失业保险金承受能力低,筹集再就业工程基金相对困难。因此,减员、失业的量与社会保障能力的度不相适应。这牵制着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权宜性就业的措施和政策,使就业政策和财政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及其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不协调,影响政府宏观调控力度。

2、有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制定优惠政策,令目前尚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企业接纳弱质企业的下岗人员。结果优势企业劳动生产率因安排多余劳动力而降低,甚至被劣势企业拖垮,导致职工再次下岗失业,不仅使人才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而且加剧了经济和社会的波动。

3、企业一旦经济效益下滑或破产,首先下岗的是普通职工。但决策和管理企业的领导者(理应对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或破产负主要责任)却由于他们终身享受的“只升不降”的行政级别,或移官它任,或即使在一个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里,也要享受到同样级别的“公车”、“公家电话”等福利待遇。结果,经济发展效益所要求的下岗分流被严重歪曲,这成为目前国有企业“减员不增效”的主要原因。

通过现实的思考,我们得到的启示是:经济改革所造成的下岗,并不是要某个人或某一群人下岗,而是让旧体制下岗,让以粗放、低效益增长为特征的计划下岗,让经济运行中盲目追求高增长、高投入,诱发人浮于事、高投入低产出、重复投资、铺摊子搞基建的决策者下岗。因而,一方面,政府要规范宏观调控社会就业的行为。政府制定的就业制度和政策只有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顺应规律而不断创新和变化,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违反客观规律办事必然遭受惩罚。另一方面,再就业的安排不能是以政府为主导,不能通过牺牲效率来增设岗位、安插冗员,而要通过市场高效率配置劳动力资源,使经济运行建立起硬约束机制。在岗位就业人员有工作压力,下岗人员有学习压力,经济发展有效益和再增长的压力。在这三种压力的促使下,经济运行追求高质量、高效率增长,经济的高效率增长又会开拓出新的就业机会和领域,从而从根本上提高整个社会总体就业水平。

(经济日报1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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