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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者心理问题日显突出应引起重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22:2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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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下岗失业者心理问题日显突出应引起重视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保障局初旭随着改革的深化及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已成为社会问题。下岗失业人员面对的不仅是生活上的艰辛,还承负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现在全社会对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问题普遍重视

下岗失业者心理问题日显突出应引起重视

北京丰台区劳动保障局 初旭

随着改革的深化及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已成为社会问题。下岗失业人员面对的不仅是生活上的艰辛,还承负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现在全社会对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问题普遍重视,特别是党中央提出要切实保障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以来,有关部门的再就业援助和托底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对于下岗失业人员这一弱势群体中,随着年龄增大、知识老化,技能偏低、再就业受挫而产生的日显突出的心理问题,还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对其成因的研究及防治还非常少,而心理问题往往又直接影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成败。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来说,社会环境的改变,工作场所的消失或转移,收入的减少,生活压力的增加,再就业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挫折,是心理问题形成的重要因素。其中,尤以“容易因他人的批评或不赞同而受到伤害”、“除了至亲之外,拒绝与他人交往”、“行为退缩,对与人交往的社会活动或工作尽量逃避”“心理自卑,敏感”“负面情绪、消极应对”等心理障碍现象表现突出。

例子1:A先生今年40岁,1999年10月份所在企业破产成了失业人员,由于原来他从事的工作是制氧工,专业性强,就业面窄,再加上本人性格内向,几次求职失败后,至今在家待业。他爱人今年38岁,原是服装厂的缝纫女工,1995年下岗后,学习了驾驶技术,目前以开出租车养家。A先生现在是越来越不愿与人交往,每天早早出去买菜,见了熟人都低头装作没看见,十分不愿别人到家里来,就连家里住的房子危改回迁新居,亲戚们想来为他们祝贺新居,都被他婉言谢绝了。A先生的爱人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先生登记,找工作,在与我倾诉后谈到:“我求求您了,帮他找个工作吧!我实在看不了他每天在家不说话,埋头洗衣,做饭,墩地的样子,实在不行我帮着出点工资都认了。”……

例2:B女士,大专学历,今年31岁未婚,与母亲住在一起,由于B女士所在企业六年前转制,她和一些工友们成了企业富余人员,对此她很是想不通,感觉被解聘是件很寒碜的事儿,没脸见人了,更不愿去参加社会上的各种招聘活动找工作。同时她认为,被解聘是因为自己学历低,专业不好,由此她便不出门,想从头复习高中知识,参加高考统一招生。由于基础比较差、放下的时间比较长,连续两年高考未果,这对她打击更大了,她更不愿与人交往,真是足不出户,甚至与她母亲也极少交谈。对此她的母亲很害怕,为她四外奔波找工作,到处为她送简历,可所有找到的工作,都因她认为“自己不行”而失去了,她母亲伤心极了。……

以上两个真实的例子,在下岗失业人员中是比较典型、比较有代表性的,他们的心理状态与这变数增加的社会环境是相互冲突的,靠他们自己是没有能力解决或完全解决这种冲突的,很容易引发身心疾病,形成心理障碍。据统计,出现心理问题的下岗失业人群中有“四多”:一是过去工作环境条件相对比较好、比较稳定的多——他们经历比较简单、在企业属于受人尊重的一族;二是个人综合素质处在“良下、中上”这个层面的多——(以优、良、中、差四级分);三是男人比女人多——女人下岗失业可以用“大哭”来宣泄、调剂情绪,男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既不能“大哭”还要承受更大的家庭生活责任带来的压力;四是年龄处在四十岁到四十七、八岁的多——上有老、下有小,离退休还远,再就业想找个能干长一点儿的工作,往往事与愿违,使其忧虑增加、害怕交往、自卑强化。

上述事实说明,由下岗失业以及再就业难引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心理问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应引起社会、政府、企业、及心理卫生工作者的高度重视,良好的社会支持能够缓冲生活本身对心理健康的不良影响。政府应该在重视下岗失业人员求职技能培训、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其心理问题的疏导与解决,不但要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更要重视这一弱势群体心理问题的解决,因为严重并且持久的心理问题,不仅会对人格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还可能诱发一些精神疾病,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幸与负担,甚至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与外地进京打工人员相比,北京市再就业难,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种心理问题没解决造成的,因此建立必要机构、聘用专业人士,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调整心态,接受现实,主动适应,也是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一环。基于此我认为:全社会应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心理问题的解决,只有解决或减少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心理问题,才能使再就业工作事半功倍,使下岗失业人员重新获得美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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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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