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导读:
审批依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121号)。
申报条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拟出国(境)劳务人员。
材料目录:
1)前往国家的雇佣合同(聘用证明)或其它能证明本人出国劳务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所住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换证介绍信和鉴定复核结果;
3)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彩色证件照片一张(2寸)。
办理程序:
1)换证人员提供有关材料,申请换证;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有关材料;
3)审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级别的涉外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15元/证。
窗口权限: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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