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就业 > 就业服务 >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条件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8:11:07 人浏览

导读:

1.服务项目属于《关于印发〈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津劳服[1999]419号)文件第二条所列范围;2.坚持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的原则,资本金需掌握在能满足经营服务需要的幅度;3.劳动组织原则上要有四名以上的从业人员,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

1.服务项目属于《关于印发〈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津劳服[1999]419号)文件第二条所列范围;

2.坚持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的原则,资本金需掌握在能满足经营服务需要的幅度;

3.劳动组织原则上要有四名以上的从业人员,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下岗职工需持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监制的《天津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明》,失业人员需持劳动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