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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服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7:27:01 人浏览

导读:

一、北京市对外劳务人员需要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的,由本人持下列材料、证件,到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审核或鉴定复核。(一)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原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本人所在单位的出国、跨地区交流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

一、 北京市对外劳务人员需要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的,由本人持下列材料、证件,到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审核或鉴定复核。

(一)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原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 本人所在单位的出国、跨地区交流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 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劳动部门(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

(四) 本人近期免冠二寸黑白照片一张;

(五) 对经过技能鉴定复核合格人员,按原北京市劳动局、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通知》(京劳培发[1991]591号)规定的办法并出具相应证明。

对于户口不在本市并长期在京工作的对外劳务人员,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对经审核或鉴定复核合格人员,由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将原《职业资格证书》统一换成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并在证书照片上盖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涉外证书)。

三、 涉外证书内容按《北京市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58号)规定填写,并从2000年1月1日采用打印机打印。

四、 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请参阅国家劳动法律规范栏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121号)。

[参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1月7日 京劳社培发[2000]8号]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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