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劳动报酬怎么确定
导读: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福利制度的社会,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福利制度来保障其相关的国民权益。在我国有一个十分的显著的就是停工留薪期的劳动报酬。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停工留薪期劳动报酬怎么确定的详细内容吧。
“工资”是工资总额的简称,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此,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职工发生工伤前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还是应以职工发生工伤前一段期间内的平均月工资为标准?专业人士认为,如果劳动者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因每个月的工作状态不同,计件工资部分会有浮动,故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限,即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发生工伤前职工工作尚未满1个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较为合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中包括福利,福利不属于工资范畴。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停工留薪期劳动报酬怎么确定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停工留薪期劳动报酬的相关知识呢?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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