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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企业一次裁人不超5%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04:3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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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企业会采取突击裁员的行为,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年底企业有经济性裁员的,一次裁人不得超过劳动者人数的5%,否则将不予批准,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近期,有不少用人单位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经有所动作,开始辞退员

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企业会采取突击裁员的行为,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年底企业有经济性裁员的,一次裁人不得超过劳动者人数的5%,否则将不予批准,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近期,有不少用人单位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经有所动作,开始辞退员工,以规避《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影响。该市新港一家电子厂员工就向晨报热线反映,该单位现在陆续辞退一些工龄在8年左右的老员工,而招用一些新的员工,以避免工龄满10年以后要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则反映,该单位一下子解除了50多位老员工的劳动合同,她们工作几年单位一直都没有替她们缴纳社会保险,而且每个月的工资也达不到南京最低工资标准,现在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以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南京市劳动局就业和失业处周正国处长告诉记者,早在今年3月份,听说国家要出台《劳动合同法》时,南京市劳动部门就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了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相挂钩的用工备案制度,并且强调,凡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均应实行批量和年度总量控制。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当年度内连续裁减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5%(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企业除外)。如果企业裁人超过这个限度,劳动部门将不予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备案手续,即使用人单位辞退了员工,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每月还是继续通过地税部门在用人单位的账户上强行划账,双方的劳动关系还继续维持,劳动者也就有权要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周处长还说,如果能够合法、规范用工,用人单位也没有必要那么紧张,其实《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还是有不少利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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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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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劳动合同是单位对员工一种负责的证明,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区别是:一、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之间的关系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细化,更加明确。二、《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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