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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难点分析之二:因工资发生的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00:5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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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www.mie168.com2005-11-10西延社区对于这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4]126号)予以受理。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

对于这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4]126号)予以受理。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工资、奖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以因执行这些内部的规章制度发生的工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其次,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企业有关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内部规章是否合法,只要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争议的依据。

  关于由留用察看处分等引起的工资争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因此,如果职工对企业的留用察看处分不服,要求恢复支付工资与企业发生争议,应视为工资争议。当事人若在申诉时效内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与此同理,因职工被停工检查而停发工资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按工资争议对待。

  处理这类争议,应先弄清事实真相,如企业处分职工正确,仲裁委员会应维护企业的留用察看处分决定,驳回职工恢复支付工资的请求。如企业处分职工错误,仲裁委员会应要求企业收回留用察看处分决定,重新依法处分职工,恢复支付职工的工资。企业对职工作停工检查、停发工资的处理,如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的规定,要求其收回决定,重新依法处理,恢复支付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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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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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仲裁协议,一方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有管辖权的仲裁都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也有的是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地,法律上规定这两个地区的仲裁都有权利受理案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该条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是指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是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根据劳动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单位不可以随便以单位在某地,而劳动者在另外一个地方工作为名,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把案件退还给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部门。当有的劳动者没签订合同的时候,按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地为管辖地来申请仲裁。对于劳动者来说,或许可以钻这个空子,当一个单位不正规的时候,没有合同,而这个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又是要经常在外地跑的,比如业务员、工程师等等,那么劳动者就可以随便找一个地方申请劳动仲裁。这个时候单位想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要举证劳动者应当而且实际上是在单位所在地工作的,但是因为单位没劳动合同,或者单位无法举出劳动者在单位所在地工作的证明,那么就以劳动者的主张为准。也就是说,这条实际上限制了单位,不可以随便以单位所在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大丰律师刘兴红。
  • 发生工伤索赔的相关争议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进行劳动仲裁时,可以先向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申请工伤认定,注意这必须在工伤事故后一年内进行,否则过时效,工伤保险科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下来后,还是向工伤保险科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而后依据工伤认定书和鉴定书向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准备的东西,你办每个程序时,社保局会明确告诉你的,如果到时候有疑问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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