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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3+1”合同的服务期协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23:0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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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姚明与休斯敦火箭队的续约问题成了舆论关注的热点。其实,不管姚明是否愿意留下,只要火箭队同意留用姚明,今年他还将身披火箭战袍。因为姚明在2002年与火箭队签过一份3+1合同,所谓3+1意思是:合同期前3年,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而在后1年合同期内,

最近,姚明与休斯敦火箭队的续约问题成了舆论关注的热点。其实,不管姚明是否愿意留下,只要火箭队同意留用姚明,今年他还将身披“火箭战袍”。因为姚明在2002年与火箭队签过一份“3+1”合同,所谓“3+1”意思是:合同期前3年,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而在后1年合同期内,火箭队可以履行合同,也可以不履行合同,但姚明服从火箭队的决定。可见这个“+1”条款对于姚明来说,是带有强制性的。 不过,姚明早就表示:“我不会忘记火箭在当初为了得到我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我是一个重感情的人,做什么事情都要凭良心,如果没有什么意外,我会选择继续在火箭打球。”所以,尽管火箭湖人放走了奥尼尔,丹皮尔离开了金州勇士,而鱼腩快艇也腾出大约2000万的薪金空间,但是这些球队最早也只能在2006年得到这位巨人。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要问了:我们国内的用人单位是否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类似的“3+1”合同呢?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续约。但如果双方依法签订了服务期协议,那就另当别论了。

我们还是拿姚明来说事吧。假设国内的某个篮球俱乐部与姚明签订了4年期的服务期协议和3年期的劳动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好比是签订了一份“3+1”合同。因为3年期的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篮球俱乐部可以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要求姚明续签“+1”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就是为了掌握续签合同的主动权。但必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或者强制性地续签剩余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看其是否出资招用、培训或者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如果未曾提供出资招用、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那就不能约定服务期。所谓特殊待遇,最主要的特征是,不是所有员工都能享受到的待遇。

拿假设中的国内某篮球俱乐部来说,如果向姚明提供的某种待遇是俱乐部的所有成员都能享受得到的,那就不是特殊待遇,强制性地续签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而如果篮球俱乐部确实提供了特殊待遇,那么姚明就要续签剩余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否则俱乐部可以追索赔偿责任。

当然,当劳动合同期满,篮球俱乐部也可以放弃对“+1”期限的要求,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俱乐部不得追索姚明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另外,这个“+1”合同继续履行期间,如果俱乐部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各国的法律毕竟不同。姚明的“3+1”合同,和本市有关服务期的规定还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我们的用人单位在要求职工履行服务期协议时,不妨听听姚明的这段独白:“一开始我向往的是一些大城市的球队,但是经过休斯敦的一年快乐时光,如果现在叫我再一次选择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火箭队,因为她给我带来快乐。”的确,法律上的约束是需要的,更重要的还是从事业发展上吸引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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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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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用工过程中,为了防治滥用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过长等现象,我国的法律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相关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主要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一段时期。其中,对于试用期的期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对此作了相关的规定,总结起来主要有:1.劳动合同在三个月以上才可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这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一个月。2.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为此而作出的具体措施。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这也是为了防治滥用试用期的情况发生。4.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譬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还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 员工辞职流程: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附表1):(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关于与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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