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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岗位津贴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00:43:07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建立的原则建立的范围增资总量的核定资金来源审批程序(一)建立的原则1、坚持以岗位劳动测定为基础,主要根据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因素,在正确区分劳动差别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岗位津贴标准。2、严格考核制度,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真正鼓励职工在一

内容提示:

建立的原则

建立的范围

增资总量的核定

资金来源

审批程序

(一) 建立的原则

1、坚持以岗位劳动测定为基础,主要根据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因素,在正确区分劳动差别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岗位津贴标准。

2、严格考核制度,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真正鼓励职工在一线运转岗位积极劳动,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3、坚持以宏观调控为前提,企业内部分配自主的原则,由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区别不同企业,核定建立津贴制度的增资总量。企业在核定的增资总量内,按照岗位劳动测评结果,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豫劳薪[1992]10号文件精神,自主确定企业内部津贴标准。

(二)建立的范围

一线运转岗位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原纺织工业部制订的五岗制工种为基础,其他工种(岗位)经过岗位劳动测评,凡劳动强度或高温作业或粉尘作业达到四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ab)以上(每天累计工作时间6小时以上)、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的,也可列入艰苦岗位(工种)范围。

(三)增资总量的核定

在核定增资总量时,由各地市纺织主管部门根据经过测评的不同企业艰苦岗位人数的多少,提出方案,报当地劳动和财政部门具体核实审批,但要严格执行范围,控制增资额度。

建立企业津贴标准按照一线运转职工和条件符合艰苦岗位津贴的职工每人每班1元掌握。

(四)资金来源

经批准建立岗位津贴增加的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由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包干工资总额,未包未挂企业可列入企业成本。

建立岗位津贴,均不调整企业承包上缴基数(统一所得税制后按其规定执行)和挂钩效益基数,其工资增加额也不视同实现税利处理。

(五)审批程序

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规定,凡属建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企业,应将岗位类别、定员人数及年度工作日数,分别报省、地、市劳动财政部门,由劳动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增资总额。市、地的审批结果要报省备案。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1994年6月30日豫劳薪[1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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