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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约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03:24: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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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4年5月,王某与北京某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0000元。并约定如果王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缴纳违约金10000元。同时约定,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2006年5月,王某获得某猎头公司提供的月薪15000元的工作机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王某与北京某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0000元。并约定如果王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缴纳违约金10000元。同时约定,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2006年5月,王某获得某猎头公司提供的月薪15000元的工作机会。猎头公司建议王某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这样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经考虑,王某于2006年6月1日以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了辞职申请。一个月后,王某收到了原单位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诉通知书。庭审中,企业诉称以3000元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与王某协商一致的结果,是王某真实意思的表达,企业并无过错,王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因此,企业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

  仲裁结果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以3000元为基数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依此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裁决驳回企业的申诉请求。

  专家点评

  焦点一:员工能否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足额、及时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及时是指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按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企业违反了足额、及时缴费的原则,则可以认定为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是否可以依据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可见,《劳动法》并没有把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员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在一些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中,却对此做了不同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在试用期内的;……(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见,在北京地区,员工可以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做出类似规定的地方立法还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等。

  焦点二:企业与员工约定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的产物,那么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愿而约定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否合法有效呢?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倍作为缴费基数。由此可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部分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外,其他资金进入公共积累,用于社会统筹。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同意放弃或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劳动者在放弃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利益,损害了社会统筹制度的建设,显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因此,本案中该企业与王某约定以3000元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

  忠告及对策

  企业之所以与员工约定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但这种违法的方式往往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而且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即将颁布,这种风险将会进一步增大,员工不但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企业如何才能在合法的范围内有效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成本呢?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是适当控制工资数额,将部分工资福利化,如企业付给员工的交通补贴、食宿补贴等工资性收入,最好不要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建议采取员工凭票据报销的方式支付,这样即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缴费基数。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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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本身的纠纷,仲裁委是不受理的,这属于社保局的管辖范围。比如说不买社保、没有按照真实工资标准购买社保等等。如果是因为社保引起其他问题,则仲裁委会受理。比如说因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而辞职,这个时候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这个时候你申请经济补偿仲裁委就会受理。还有因为单位不买社保,而且地方政府规定不能补缴社保,对你的退休产生了影响,无论是缴纳社保年限不够不能办理还是因为没有缴纳社保影响到你退休金的领取的话,是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因为单位的过失对你造成的损失,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这些情形是会受理的。
  • 公积金是一套独立系统,不与社保缴费基数挂钩,与你的实际收入挂钩,是个人收入的10%,单位个人各负担5%。由于公积金仅仅是个规定,并没有立法,因此没有强制性,所以各单位随意性很大,有的甚至根本不缴纳。就是企业违规了也无法可依,没有强制性措施。
  • 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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