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就餐欠账 老板被判埋单
导读:
近日,湖北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徐某清偿原告王某全部就餐费。
被告徐某在2007年至2008年在竹山县溢水镇开发房地产期间,与原告王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徐某及施工管理人员在王某经营的餐馆就餐,就餐费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性结清。其间,徐某及3名施工管理人员共签就餐费欠条8份共计2828元,其中4份1758元为其他3人所开。2008年10月,徐某等人因资金周转困难离开,未向王某清偿就餐费,王某遂将徐某诉至法庭。
竹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在竹山县溢水镇从事房地产开发期间,其本人及其施工管理人员、亲朋好友长期在原告王某餐馆就餐,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原告提供的部分餐费欠据并非徐某本人署名,但这部分就餐人及签单经办人均是其工地施工管理人员或者是亲朋好友,原告王某是基于这部分人与徐某的特殊关系和对徐某的信赖,才允许这些人在其餐馆就餐并代为签单。因此,被告徐某应对其本人签单的就餐费和与其有特殊身份关系的特定人员签字的就餐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3日内清偿全部就餐费2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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