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退休职工用假证件入职
导读:
劳动者入职时候提供假证件,公司发现后但未对其作出处理,也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劳动者在离职时候,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审理后,认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为方便自己找到合适的工作而提供虚假证件,入职后被公司发现,公司虽未对其作出处理,但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后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日前,通州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老张是一名有着二十多年工作经验的电工,已经到了快要退休的年纪,但由于之前的公司经营不善,开不出工资,老张只得另寻出路。但毕竟年近花甲,老张应聘了几家公司均无果而终。此时老张的电工证也该换证了,他想出了一个歪招儿。老张去找办假证的人在旧证上面做了手脚,又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两证上显示他年龄低于50岁。凭借这两张造假证件,老张得以入职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但不久,办假证的事就暴露了,虽然公司领导还让老张继续上班,但并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年,老张和公司发生了其他争议,不得不离职。
离职后,老张以公司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仲裁委裁决驳回了老张的请求。老张不服裁决,起诉至通州法院。
庭审中,老张与公司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公司强调老张提供了虚假身份证及电工证应聘,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属无效劳动关系。老张认可其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年龄的身份证及电工证,但称其已经向公司说明了是为便于求职而提供,且该情况已经得到公司的认可。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老张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交的身份证及电工证上显示的出生年月日比实际年龄小5岁,显然老张在入职时隐瞒了个人的真实年龄,并且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及电工证,老张的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最终,法院依法确认公司与老张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且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系因老张个人原因所致,因此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劳动者入职提供假证件,离职后起诉索赔遭驳回)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