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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报工伤确认行政案例情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23:23:59 人浏览

导读:

临时工在车间上班时摔倒,因保留工作证而获得赔偿;某保安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遇交通事故而受伤,也可认定为工伤;气焊工作业后洗澡摔倒,也获得赔偿等案例,将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工伤确认行政案件审理情...

  临时工在车间上班时摔倒,因保留工作证而获得赔偿;某保安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遇交通事故而受伤,也可认定为工伤;气焊工作业后洗澡摔倒,也获得赔偿等案例,将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工伤确认行政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讲述。

  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工伤确认行政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林青青通报了自2011年以来审理的工伤确认行政案件的情况,行政庭审判员张存介绍了相关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1年1月至2015年第一季度,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工伤确认一审案件262件,占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总数的6.89%;市中院受理工伤行政确认二审案件123件,占二审行政案件总数的8.64%。从审理结果看,在进入实体审查的162件(其余案件为撤诉、驳回起诉)中,社保部门胜诉的案件为152件,败诉的案件为10件。

  保留工作证,临时工工伤获赔

  案件回放

  2012年7月1日,市区某鞋业公司员工杨某在车间上班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骨折。鹿城人社局于2012年10月10日做出工伤认定,认定杨某系该鞋业公司员工,其受伤属于工伤。鞋业公司不服,以杨某系临时雇佣且因私事受伤申请行政复议,但结果仍然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遂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杨某拥有该鞋业公司工作证,结合证人证言、本人陈述,可以证明鞋业公司与杨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鞋业公司主张杨某系临时雇佣及因私事受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支持。故判决维持鹿城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提醒

  职工为证明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应尽可能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实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可保留工牌、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工身份的证据。

  下班遇车祸,也可认定工伤

  案件回放

  徐某系瑞安某安防公司员工,后被派遣到瑞安一运输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0年9月22日下午,徐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遇交通事故而受伤。瑞安市交警大队认定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调解,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徐某经济损失6万余元。经过申请工伤认定,瑞安市人社局于2011年9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徐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安防公司不服,认为工伤认定错误,且徐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的全额赔偿,现提起工伤赔偿有悖于一事一赔的原则,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徐某在用工单位运输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系受安防公司派遣,其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应认定为工伤。徐某与安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与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徐某已经取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据此判决驳回安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且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并不影响工伤认定,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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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后洗澡摔倒,气焊工获赔

  案件回放

  王某系市区某公司的气焊工。2012年5月23日下午6时10分许,王某从工地气焊岗位上下班后,去工地内宿舍区的浴室洗澡。6时30分许,王某不慎摔倒,右脚跟腱被破损瓷砖划破,后被送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右跟腱断裂。经王某申请,温州市人社局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决定,认定王某属因工受伤。该公司不服,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从事的工作系在露天工地操作,工作中还会接触铁锈、油污等,工作后对工作中带来的污浊物清洗不同于普通生活清洁,可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扫尾性工作;王某洗澡的浴室虽然位于生活区,但仍在工地内,故该地点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王某下午6时10分许下班,6时30分许在浴室摔倒,中间虽看了片刻电视,但也是为了排队等候洗澡,故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前后”。据此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伤害,也属于工伤。

  (原标题:温州中院通报工伤确认行政案件 下班遇车祸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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