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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居北京市各类职业病之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18:54: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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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的健康播报显示,本市5年来(2008~2012年)共诊断并报告各类职业病近9000例。其中的4大类,排在首位的是尘肺,主要包括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等,占职业病报告总数的97.1%.其次是职业中毒。以苯、汞、硫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中毒最为常见。

  核心提示: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的健康播报显示,本市5年来(2008~2012年)共诊断并报告各类职业病近9000例。其中的4大类,排在首位的是尘肺,主要包括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等,占职业病报告总数的97.1%.其次是职业中毒。以苯、汞、硫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中毒最为常见。第三是物理因素所致的噪声性耳聋、职业性眼病等。第四是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等职业性皮肤病。

  造成职业病不断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职业病发生、发展具有延迟性,曾经接触过粉尘工作环境的劳动者陆续到了发病期。其次是某些企业用工不规范,自身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三是政府监管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四是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自身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据了解,农民工是新发职业病的易发人群,所以要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依法检查和督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今年2月19日,国家颁布了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卫生部门的职责,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了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同时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据此,劳动者可以拨打“12320”进行咨询或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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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以煤矿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解除合同,煤矿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非不可抗力因素,未经工会协商同意暂时延期发放,煤矿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矿工可以随时“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项通知煤矿规定解除合同,煤矿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并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合同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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