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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以“四条线”确定工资涨幅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03:16:29 人浏览

导读:

记者1日从沈阳市总工会了解到,《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沈阳市企业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从此有法可依。新办法明确提出以与企业利税挂钩的“四条线”为标准确定工资涨幅以及工资集体协商预先审查制度,为全国首

  记者1日从沈阳市总工会了解到,《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沈阳市企业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从此有法可依。新办法明确提出以与企业利税挂钩的“四条线”为标准确定工资涨幅以及工资集体协商预先审查制度,为全国首次尝试。

  根据《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商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沈阳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称,新办法中的工资集体协商预先审查制度为全国先行。办法第25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上级工会进行预先审查。上级工会提出修改意见的,双方应就修改意见重新协商,直到预审合格。

  《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还在全国首次提出以与企业利税挂钩的“四条线”为标准确定工资涨幅。规定企业依据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办法具体要求到,企业实现利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可以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幅(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企业实现利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下,可以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幅;企业实现利税与上年度持平,可以参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协商确定工资增幅;亏损企业可以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和零增长之间协商确定工资增幅。

  办法规定,对于违反办法的企业,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职工劳动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办法还明确提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指导、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议争议或者工资集体协议工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从以往的工作经验来看,非公有制企业在落实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相对被动,而此次沈阳市以政府立法的形式提出刚性要求,为工资集体协商在基层实施提供了法律支撑。新办法将助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沈阳企业的执行,尤其是外资、民营等非公企业。

  据悉,目前已有49家世界500强企业进驻沈阳,其中47家在该地区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全部与员工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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