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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发“十三月薪”也该有理有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02:4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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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三月薪”,很多外资企业会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这种类型的工资收入,但是当企业在年底对于一些所谓表现不佳的员工或在年底之前离职的员工采取单方面取消这笔收入时,争议就随之产生。洪小姐于2008年10月进入某中美合资企业担任销售主管,公司与洪小姐签订了为期3年

“十三月薪”,很多外资企业会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这种类型的工资收入,但是当企业在年底对于一些所谓表现不佳的员工或在年底之前离职的员工采取单方面取消这笔收入时,争议就随之产生。

洪小姐于2008年10月进入某中美合资企业担任销售主管,公司与洪小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入职的基本工资为每月人民币4000元……基本工资在试用期后增至每月人民币5000元。薪资待遇以13个月为计算基准”。2010年9月1日,洪小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9月30日,洪小姐办完了全部工作移交手续,在工资结算时与公司产生了争议。

洪小姐认为,公司既然约定了“薪资待遇以十三个月为计算基准”,就应将第十三个月工资5000元按9个月的比例折算给她。而公司则认为,根据国外公司的惯例,第十三薪是员工做满整年后支付的,未满一整年的不予发放,这是不成文的规定。公司在中国经营了十余年,每年都有员工因没有做满一年离职而得不到第十三薪,大家也都认可了这样的潜规则。

洪小姐与公司协商未果,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

事实上,不仅仅是外资企业,现在也有很多民营企业,尤其是海归人士创立的企业都比较流行“十三薪”,甚至“十四薪”。采用这样工资发放形式的公司往往会将第十三薪、十四薪作为感谢员工一年来所作贡献的奖励发放给员工,类似于我们平时所说的年终奖。但是十三薪或十四薪又有别于奖金,因为它的金额是固定的,即月工资,且通常的做法是公司在年底发放正常月工资时多发一个月或两个月工资作为第十三薪、十四薪,一般不进行考核,或者不与考核成绩挂钩。“十三薪”、“十四薪”是一个舶来品,因此“十三月薪”目前并不属于法律明确强制的一种工资收入,但是其一经约定就产生法律效力。从严格意义上分析,“十三月薪”并不属于奖金,如果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条件,则可以认为企业承诺一年发放十三个月的工资,企业不得随意撤销发放的承诺。既然公司与洪小姐的劳动合同上约定了发放“十三月薪”,又没有其他限制性条款,那么公司就必须严格按照的约定发放,否则洪小姐完全有理由认为公司“扣发”其工资。

尽管本案最后以调解结束,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关于“十三月薪”的争议没有那么简单。一些企业在约定发放“十三月薪”时增加了若干限制条件,例如要求员工在过去一年不得有违纪行为、业绩必须达到某项标准或不得在发放之前提出辞职等情形,否则企业将取消员工获得“十三月薪”的资格。我们认为,这些限制条件在本质上就是增加了企业的考核权利,使得“十三月薪”或多或少有别于一般的月工资报酬,成为一种特殊的奖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十三月薪”并不是一种法定概念,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自行决定。从实际情况看,由企业增加的限制条件一经员工签署就形成了有效的执行依据,但是从合理性考虑,如果企业将“十三月薪”完全理解为自由核发的收入,约定或规定企业方可以不给予任何理由就剥夺员工的这一权利,则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原则。(何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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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是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的,但是公司在员工自动离职不发放工资是不合法的。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1.不应扣发绩效,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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